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发起人还是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林某以设立中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唐某、梁某签订《某商务酒店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唐某、梁某承接林某酒店的室内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合同还对材料供应、工程验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林某以设立中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唐某、梁某签订《某商务酒店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唐某、梁某承接林某酒店的室内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合同还对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结算等情况作了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林某拒不验收,也不支付工程尾款。故原告唐某、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唐某、梁某工程款759291.0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成立,被告林某系代表该公司与原告唐某、梁某签订《某某商务酒店施工合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故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唐某、梁某所诉工程款纠纷系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被告林某以设立中的公司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唐某、梁某签订合同,公司已经成立,故合同的相对方应是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唐某、梁某应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唐某、梁某的起诉。
【案件来源】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一重字第9号
律师提示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应注意签订合同的主体问题。
1.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系同一人格,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一般可认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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