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是否对实际施工过程中雇员受伤承担责任

来源:博州中院

文章摘要
基本事实: 新疆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精河县某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和劳务用工资质的田某承建。

基本事实:
新疆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精河县某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和劳务用工资质的田某承建。在施工过程中,田某雇佣颜某在该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时,颜某不慎跌落致伤,经鉴定造成九级伤残的事实。各方协商未果,颜某遂将建筑公司、雇主田某起诉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即颜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新疆某建筑公司明知田某无建筑施工和劳务用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建筑工程项目转包给田某,且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当与雇主田某对雇员颜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在实际施工中,雇员颜某作为成年人,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亦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雇员自行承担20%,雇主田某承担80%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雇主田某向雇员颜某赔偿40余万元;新疆某建筑公司对雇主田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被修订,目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该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对实际施工过程中雇员受伤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建筑公司在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时要尽到审慎义务,核查是否具有建筑施工和劳务用工等相应资质;实际施工人作为雇主对雇员的活动要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作为雇员自身亦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安全有保障的情形下进行作业施工。
法条链接:
1、《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已被法释〔2022〕14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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