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7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笔者阅读了577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现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相关的7条裁判规则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1.

笔者阅读了577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现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相关的7条裁判规则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1.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余晓汉、丁俊峰、季伟明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简称612号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上所述,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故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关于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华冶集团关于同时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裁判要旨: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期是该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余晓汉、丁俊峰、季伟明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612号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应当依据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但该条应以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如上所述,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无效,适用上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法定要件不完备,故本案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主体工程结算报告》及其补充结算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3.裁判要旨: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应依据纠纷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442号“东森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朱燕、杜军、谢勇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湖北东森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均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份期间,案涉工程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进行施工作业,纠纷的发生亦是在2015年。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进行认定。
类案延伸阅读: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925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裁判要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6789号“德江县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成员:黄年、王海峰、葛洪涛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德江县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前,征美公司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德江公交公司据此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5.裁判要旨: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施工合同的,也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925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包剑平、杜军、关晓海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外,即便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招标程序订立合同,也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类案延伸阅读: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75号“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兴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6.裁判要旨:工程款支付条件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何黎华、邓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杨蕾、刘少阳、高燕竹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何黎华、邓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关于同步结算支付的条款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7.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支付方式条款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5458号“宁夏沈家河湿地公园扶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成员:杨弘磊、何波、胡瑜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宁夏沈家河湿地公园扶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4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包合同》无效,合同中有关支付方式的条款亦为无效,沈家河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工程款及应扣留5%质保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该裁判规则与《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第1条相悖,解答第1条规定可以将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进度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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