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成立公司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主提问人):一个A公司将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作价和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合作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房地产公司货币出资,然后房地产公司购买A公司在项目公司中股份,从而作为唯一股东,并对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请问是否有合法性问题?
何通律师:个人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是否会被认定为土地转让和土地转让违法的风险?
何通律师:你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目前该土地未作任何开发,这是否是变相转让土地?
钟兴春:现实中很多开发商都是拿地后直接装入一个项目公司,然后短期内未开发土地即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是的,这是一个现状问题,我们想论证一下合法性问题。
鲁保希:装入新项目公司的,需要在竞买申请书中注明用新公司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军歌嘹亮(刘军):房地产公司在未投资达到25%,转让股权也有股东被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张振锋:现在股权转让被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非常少的,股权转让就是股权转让。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鲁保希 这个规定我晓得,我们也有个这样的案子,没有在申请的时候注明要用子公司签字出让协议,现在又想用子公司和国土局签出让合同,并登记在子公司名下,有一定的程序障碍,不晓得你们做没有做,事先没有申请的,直接登记到项目子公司名下。
鲁保希:转让股权是否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各地的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是不能一次性100%转让,有的是半年内不得向同一受让方转让100%,成都还是重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连股权变更都不行。
军歌嘹亮(刘军):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是项目公司,资产基本就只有土地使用权,有风险。但是,民事合同有效,刑事风险会有!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这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倒卖土地@军哥嘹亮(刘军)。民事看形式有效,但是刑事看实质,实质就是倒卖土地,所以这样与法理相通,所以有刑事风险。
鲁保希:@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去年有过一次论证,结论为如果不是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将子公司登记为土地使用权人,对房开公司来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风险,非房开公司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张振锋:1.转让公司股权后仅发生公司股东的变更而不是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并不改变公司本身亦未变动土地使用权主体,不能认定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我不太了解刑事。对刑事风险就不说了。
拳益企业管家唐海燕:@张振锋 确实,实务中目前税务机关也在滥用一些条款,对股权转让公司中有土地房产的要求收土地增值税!我们也是经常去做沟通,用条款规定来争取,税法规定股权转让达到50%,且85%支付现金进行的股权转让,可以按转让方的账面价值进行入账。这样就没有土地房产增值了,最多股权转让溢价。
二、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债务分担及法定代表人失信问题?
老徐(主提问人):各位大伽,请教一个问题:股东协议中约定如公司不能偿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偿还了公司债务,已偿还公司债务一方可以向未偿还方追偿其应承担比例的债务,是否有效?
吴胜奎律师 股权*激励*HR:应该可以吧,意思自治@老徐。感觉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束缚。
邵兴全博士: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
老徐:当法定代表人那个股东想加这个条款,如果产生债务,为了不至于自己被列入黑名单,自己还了公司债务,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股东无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出资为公司偿还债务,性质是出资还是无偿为公司承担债务?
老徐:各方以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各方一致同意:如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对外债务的,除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外,全体股东需按股份比例出资偿还公司对外债务,如不能及时出资偿还的,其他股东可代为出资还款,不能偿还方的分红应优先直接偿还股东欠款,如公司于偿还对外债务后6个月无分红的,代偿方可直接向不能偿还方追偿。这个条款有无效?
邵兴全博士:某一股东没有按时出资,股东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股东垫付,然后再追偿。这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效力应该不存在问题,但钱扔水里了,而且,也不能找其他股东偿还,没依据呀。
老徐:没法定,但合同约定呢?
Alex:可以啊,意思自治啊。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如果合同约定好了,应该对参加协议者有效,不过,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人请求撤销怎么办?
老徐:这是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出资协议中约定的。这个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吗?应该是讲得很清楚吧,对每个股东都有约束力。
南京黄献:@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现在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在发展,公司没钱,法院直接找法定代表人麻烦,无论其主观过错责任程度。所以要给钱啊,不给上黑名单或拘留。
初心2019:不是实际控制人呢?如果拘留了以后呢,大概多少天?
南京黄献:

初心2019:@南京黄献 黄律,不得担任其他公司高管是强制的吗?
南京黄献:不是,自由裁量。
老徐:我们有过类似的,要求法院列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失信名单,列不了,系统没这项功能。
南京黄献:个人认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需具备相当严格条件,否则公司法“有限责任”流于形式,且带来法定代表人倒霉其他未实缴投资人逍遥的后果。https://mp.weixin.qq.com/s/8snrl7_nu-z0VNM5L7xccQ
初心2019:有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
深圳何巍律师: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职务的利害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存在风险,法定代表人认为无法控制,必须坚决辞任,如果公司设置障碍,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诉讼确认之诉辞职,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笔者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涉案已被刑拘。

南京黄献:@深圳何巍律师 你这个被拘留与强制执行无关吧?与单位犯罪有关。
洪伟 仲裁员律师:@南京黄献 麻烦作何理解?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麻烦?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南京黄献 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包含有偿还债务和履行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要求。我以为,公司没有钱找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要求其代公司偿还债务,而是对公司在没钱偿还债务时,连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其他行为也不履行了,也有的是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有妨害执行的情况,如果真是法院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或列入黑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逼迫其出资为公司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可能不会太普遍吧。当然,我也碰到过执行中把法定代表人拘留后,第一个十五结束的当日,接着给第二个十五天的拘留,第二个十五结束又送第三个十五天拘留手续。最终目的就是要你为公司偿还债务。在第二十五天结束时申请复议,放人了,没还钱。
邵兴全博士:关于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高等措施问题。由于目前许多法定代表人属于挂名,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违法经营,首先处理的就是法定代表人。最近,我的客户也遇到类似情况,比较难办。个人觉得除了慎重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也需要一些措施或规定一定的条件,不要动辄就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强制措施。
张慧律师|上海:@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在诉讼中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如何在执行中追加,有没操作过呢?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张慧律师|上海 没有操作过,追加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干什么?
南京黄献:@洪伟 仲裁员律师 就是一些过度的制裁措施。
张慧律师|上海:@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涉嫌诉讼中故意逃避债务,换了个没经济实力的股东当法定代表人。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公司债务清偿与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无实力无关。
南京黄献:@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法定代表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承担何种责任应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依据其主观过错承担定,法定义务必须配合履行。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主提问人):一个A公司将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作价和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合作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房地产公司货币出资,然后房地产公司购买A公司在项目公司中股份,从而作为唯一股东,并对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请问是否有合法性问题?
何通律师:个人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是否会被认定为土地转让和土地转让违法的风险?
何通律师:你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目前该土地未作任何开发,这是否是变相转让土地?
钟兴春:现实中很多开发商都是拿地后直接装入一个项目公司,然后短期内未开发土地即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是的,这是一个现状问题,我们想论证一下合法性问题。
鲁保希:装入新项目公司的,需要在竞买申请书中注明用新公司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军歌嘹亮(刘军):房地产公司在未投资达到25%,转让股权也有股东被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张振锋:现在股权转让被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非常少的,股权转让就是股权转让。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鲁保希 这个规定我晓得,我们也有个这样的案子,没有在申请的时候注明要用子公司签字出让协议,现在又想用子公司和国土局签出让合同,并登记在子公司名下,有一定的程序障碍,不晓得你们做没有做,事先没有申请的,直接登记到项目子公司名下。
鲁保希:转让股权是否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各地的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是不能一次性100%转让,有的是半年内不得向同一受让方转让100%,成都还是重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连股权变更都不行。
军歌嘹亮(刘军):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是项目公司,资产基本就只有土地使用权,有风险。但是,民事合同有效,刑事风险会有!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这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倒卖土地@军哥嘹亮(刘军)。民事看形式有效,但是刑事看实质,实质就是倒卖土地,所以这样与法理相通,所以有刑事风险。
鲁保希:@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去年有过一次论证,结论为如果不是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将子公司登记为土地使用权人,对房开公司来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风险,非房开公司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张振锋:1.转让公司股权后仅发生公司股东的变更而不是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并不改变公司本身亦未变动土地使用权主体,不能认定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我不太了解刑事。对刑事风险就不说了。
拳益企业管家唐海燕:@张振锋 确实,实务中目前税务机关也在滥用一些条款,对股权转让公司中有土地房产的要求收土地增值税!我们也是经常去做沟通,用条款规定来争取,税法规定股权转让达到50%,且85%支付现金进行的股权转让,可以按转让方的账面价值进行入账。这样就没有土地房产增值了,最多股权转让溢价。
二、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债务分担及法定代表人失信问题?
老徐(主提问人):各位大伽,请教一个问题:股东协议中约定如公司不能偿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偿还了公司债务,已偿还公司债务一方可以向未偿还方追偿其应承担比例的债务,是否有效?
吴胜奎律师 股权*激励*HR:应该可以吧,意思自治@老徐。感觉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束缚。
邵兴全博士: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
老徐:当法定代表人那个股东想加这个条款,如果产生债务,为了不至于自己被列入黑名单,自己还了公司债务,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股东无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出资为公司偿还债务,性质是出资还是无偿为公司承担债务?
老徐:各方以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各方一致同意:如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对外债务的,除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外,全体股东需按股份比例出资偿还公司对外债务,如不能及时出资偿还的,其他股东可代为出资还款,不能偿还方的分红应优先直接偿还股东欠款,如公司于偿还对外债务后6个月无分红的,代偿方可直接向不能偿还方追偿。这个条款有无效?
邵兴全博士:某一股东没有按时出资,股东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股东垫付,然后再追偿。这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效力应该不存在问题,但钱扔水里了,而且,也不能找其他股东偿还,没依据呀。
老徐:没法定,但合同约定呢?
Alex:可以啊,意思自治啊。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如果合同约定好了,应该对参加协议者有效,不过,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人请求撤销怎么办?
老徐:这是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出资协议中约定的。这个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吗?应该是讲得很清楚吧,对每个股东都有约束力。
南京黄献:@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现在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在发展,公司没钱,法院直接找法定代表人麻烦,无论其主观过错责任程度。所以要给钱啊,不给上黑名单或拘留。
初心2019:不是实际控制人呢?如果拘留了以后呢,大概多少天?
南京黄献:

初心2019:@南京黄献 黄律,不得担任其他公司高管是强制的吗?
南京黄献:不是,自由裁量。
老徐:我们有过类似的,要求法院列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失信名单,列不了,系统没这项功能。
南京黄献:个人认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需具备相当严格条件,否则公司法“有限责任”流于形式,且带来法定代表人倒霉其他未实缴投资人逍遥的后果。https://mp.weixin.qq.com/s/8snrl7_nu-z0VNM5L7xccQ
初心2019:有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
深圳何巍律师: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职务的利害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存在风险,法定代表人认为无法控制,必须坚决辞任,如果公司设置障碍,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诉讼确认之诉辞职,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笔者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涉案已被刑拘。

南京黄献:@深圳何巍律师 你这个被拘留与强制执行无关吧?与单位犯罪有关。
洪伟 仲裁员律师:@南京黄献 麻烦作何理解?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麻烦?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南京黄献 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包含有偿还债务和履行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要求。我以为,公司没有钱找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要求其代公司偿还债务,而是对公司在没钱偿还债务时,连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其他行为也不履行了,也有的是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有妨害执行的情况,如果真是法院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或列入黑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逼迫其出资为公司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可能不会太普遍吧。当然,我也碰到过执行中把法定代表人拘留后,第一个十五结束的当日,接着给第二个十五天的拘留,第二个十五结束又送第三个十五天拘留手续。最终目的就是要你为公司偿还债务。在第二十五天结束时申请复议,放人了,没还钱。
邵兴全博士:关于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高等措施问题。由于目前许多法定代表人属于挂名,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违法经营,首先处理的就是法定代表人。最近,我的客户也遇到类似情况,比较难办。个人觉得除了慎重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也需要一些措施或规定一定的条件,不要动辄就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强制措施。
张慧律师|上海:@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在诉讼中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如何在执行中追加,有没操作过呢?
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张慧律师|上海 没有操作过,追加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干什么?
南京黄献:@洪伟 仲裁员律师 就是一些过度的制裁措施。
张慧律师|上海:@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涉嫌诉讼中故意逃避债务,换了个没经济实力的股东当法定代表人。
洪伟 仲裁员律师:公司债务清偿与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无实力无关。
南京黄献:@周永恒 淇凭律师@自在行 法定代表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承担何种责任应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依据其主观过错承担定,法定义务必须配合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