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TALKS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用?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有人出于亲情、友情等考量,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误以为只要签订借贷合同便万事大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往往埋下隐患。近期,新区法院审理的几起相关案件,揭示了此类信用卡出借行为的法律风险。

01
案情介绍
故事一:前姐夫小邱
小Q的姐夫小邱负债累累,提出借用小Q的信用卡。小Q碍于姐姐的情面,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小邱使用,另外还办理银行贷款转借给姐夫。后来,小邱变成了前姐夫,使用小Q的信用卡、银行贷款合计30余万元,小邱无力偿还借款,向小Q出具一纸借条,便失去联系。小Q无奈,只能自己凑钱把信用卡、银行贷款全部偿还,并向法院起诉小邱。
故事二:老哥们老许
老张今年70岁,老许是他的老哥们,双方多年交情,感情颇深。老许因做生意需要用钱,老张将自己信用额度7万元的信用卡出借给老许使用。一开始,老许每月使用信用卡套现,每月偿还。但是,突然从某月开始,老许不再偿还信用卡。老张的信用卡开始逾期,不仅老许使用的信用额度没有偿还,还产生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利息等损失共计几千元。老张无奈,只能自掏腰包偿还信用卡,并将老许起诉至法院。
故事三:工友之间的交情
陈大哥与侍大哥在工地上相识,两人相处甚好。2021年,侍大哥向陈大哥借钱,陈大哥自己没钱,出于朋友情谊,将信用卡出借给侍大哥使用。侍大哥一直讲究“诚信”,但2024年1月开始出现违约,不再偿还信用卡。陈大哥只能通过微信向侍大哥催要还款,侍大哥一次次承诺偿还,但是始终不还。最终,还是陈大哥自己承担下所有损失,并将侍大哥起诉至法院。

02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而信用卡额度是银行授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将信用卡、银行贷款出借给他人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行为,该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因此,上述几起案件中,法院均判决出借人(持卡人)与借款人(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但是,由于出借人(持卡人)在出借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其要求实际使用人支付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小Q、老张、大哥均只能拿回信用卡额度对应的资金本身,而信用卡逾期违约金、利息等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03
法官提醒
出借信用卡,绝不是儿戏!“江湖救急”一定要三思!信用卡出借人不仅面临承担信用卡违约费用的风险,还可能面临下述风险:
一是征信受损。无论信用卡由谁实际使用,但是该张信用卡仍然归属于持卡人所有。所以,实际使用人滥用额度,导致额度透支、逾期不还,会损害持卡人的征信,影响持卡人办理房贷、车贷等,甚至会引发诉讼案件。
二是构成违规使用信用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之前,都会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明确规定,即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而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被发卡银行发现,可能会被发卡行降低额度、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面临罚款等。
三是埋下犯罪隐患。持卡人出借的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作为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因此,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发卡行的使用要求,妥善保管并使用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办理信用卡后转借给他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字:胡培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