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2022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言 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被取消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加入绿化工程施工行列,实践中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规定中缺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此类纠纷多被认定为承
前言
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被取消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加入绿化工程施工行列,实践中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规定中缺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此类纠纷多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大有不同。为从法律角度对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和借鉴,笔者对2022年人民法院对于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此类纠纷中法院的裁判思路,以期为各市场主体开展绿化工程施工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建议。
裁判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Alpha案例库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全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案件数量:中国裁判文书网:110件;
无讼案例:0件;
Alpha案例库:112件(因该数据库统计的案件数量较为全面,本文以该数据为准)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2月15日
一、案件受理情况
(一)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分别占比19.64%、10.71%、6.25%。其中山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90.18%,承揽合同纠纷占9.82%。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1件,占比为63.39%;二审案件有38件,占比为33.93%;再审案件有3件,占比为2.68%。
(四)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2件,占比为87.32%;全部驳回的有3件,占比为4.23%;驳回起诉的有2件,占比为2.82%。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0件,占比为78.95%;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18.42%;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2.63%。
3.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33.33%;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件,占比为66.67%。
(五)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5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2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3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
(六)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占比为46.07%,平均审理期限为117天。
二、裁判观点梳理
(一)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性质确定
法律性质的确定关乎后续法律适用以及案件法律后果的确定,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缺少对应案由,此类纠纷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部分法院依照承揽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笔者现将部分法院裁判观点梳理如下:
1.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孙育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02民终11726号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两者调整的合同关系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工程施工关系,后者调整的是标的物买卖关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1.1.3.12规定,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绿化改造范围、养护期、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等内容,而非仅仅是苗木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故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本案属于树木种植的绿化工程。
2.陕西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伟峰,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2)陕06民终1310号
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因而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由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无法得到支持,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上诉人陕西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完成了黄陵县XX庄XX区室外工程中门廊廊架钢结构、装饰等部分为由,请求各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丘北正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杰等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1)云2626民初3221号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丘北正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昆明杰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的丘北县阿诺小镇绿化工程进行绿化施工,其与昆明杰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转包、分包的法律效力
绿化企业施工资质虽然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能够以个人名义承包绿化工程,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技术及设备条件而承建绿化工程或者接受转包,与发包人或分包人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被归于无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1.周志、湖南朗森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湘0602民初2648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转包人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原告周志不具有相关建设工程资质,故原告周志与被告朗森公司签订的《内部责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问题涉及诉讼中主体是否适格的判定,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对于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实践中多通过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认定。
1.陕西唐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苏08民终1398号
本案关于张建文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系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张广才、张建文与万宾云共同出资,承建工程,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而万宾云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盱眙县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结合被告已向万宾云支付过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认定万宾云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因此在本案中认定张建文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陕西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伟峰,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2)陕06民终1310号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承揽合同且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本案被告是合同相对方,以陕西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二审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被上诉人陕西颍川合源石业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经理杨金潜自认的上诉人就案涉工程帮忙干活及其向上诉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认定上诉人陕西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四)工程款数额认定
对于绿化工程中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也有部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结算的造价为准,但是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时,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
1.鲜然、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鉴定的造价为准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款,但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在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参照合同约定获取工程价款的前提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并未完工,双方亦未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已完工程进行折价补偿,故二审法院认为以《鉴定意见书》中为完成工程直接支出的费用作为赔偿损失的标准。
2.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孙育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02民终11726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结算及竣工验收,因此法院认为该工程的工程款需要依靠造价鉴定予以明确。但法院仅对鉴定意见中可确定的现场仍然存活的苗木的造价予以确认,将其作为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的依据。由于施工后现场已发生变化,无法确认贝雷公司主张的缺失苗木、支撑工程、“做杂工”的造价,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工程量及其造价,因此法院对该部分工程款不予认定。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由于绿化工程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往往属于住宅小区建设、园林建设等的一部分,无法独立存在,难以直接折价、拍卖,因此绿化工程完工后,各法院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1.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赣0112民初553号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就涉案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混凝土硬化、园林铺装、园林小品、园林安装、园林安装、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及种植养护、土方精整和堆坡造型不为建筑主体工程的一部分,该部分工程能否以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参与折价或拍卖存在不确定性,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已参与到折价或拍卖程序中,故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案中不宜处理,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2.江苏百泽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淀山湖庄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苏0583民初21347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就被告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商公路中州路1号新力柳岸春风项目二期大区木作(含屋面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463571.5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结论
实践中对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但笔者认为结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内容及工程结算等条款,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如此一来,可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工程发包人及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法律纠纷。同时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多依赖于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施工证据,以避免出现主张无法被支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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