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时有发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是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为:“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重点要解析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婚姻无效情形。
关于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无效包括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婚龄。证明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证据主要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或护照、户籍簿或公安机关证明、出生证或医院出生证明、族谱等。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评判标准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的。因为婚姻无效的状况经过一定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以演变为有效婚姻,如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例】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二人于1997年9月相识,1998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当时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故二人采用隐瞒真实年龄的手段,骗取结婚证。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杨某于2008年1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结婚无效。
【评析】对于原告起诉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婚姻情形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在2000年8月13日前起诉的话,法院是会支持杨某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智仁观点】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当事人没有上诉或申诉的诉讼权利,实行一审终审。因此,结婚需谨慎,至少请弄清楚,她(他)芳龄几许。
婚姻无效之“未达到法定婚龄”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婚姻无效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时有发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是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