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问题
A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有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转让审批手续?
相关观点
观点一:需要办理
因国有企业将设备进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时,其中涉及对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方能生效。
观点二:不需要办理
售后回租模式中的资产转让仅是融资担保的方式,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资产转让行为,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实质转移。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自有设备并不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审批问题。
本文观点:
国有企业以自有设备进行融资租赁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转让审批手续。
2 具体分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应如何理解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在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关系中,虽然形式上包含资产转让和资产租赁,但是,此种融资租赁方式并非买卖和租赁的叠加,其中的资产转让仅是起到融资担保的作用,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资产转让行为。
民法领域规定
从法律体系上看,融资租赁合同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且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分属《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合同分编的不同章节;从当事人权利义务来看,融资租赁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后,承租人通常会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如果采用买卖+租赁的方式,承租人自始至终仅有承租权。
进一步延伸到合同目的,融资租赁更加着眼于融资与融物功能,尤其是在售后回租这一模式中,租赁物原本就是由承租人所有,之后虽然暂时让渡所有权给融资租赁方,但在此期间,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风险负担均由承租人继续享有或承担。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将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仅享有观念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发挥的是一种担保的功能。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起到担保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中也有所体现。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表面上看发生了资产的转让,但是,其与法律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截然不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国有企业一次性让渡所有权换取交易价款,如果交易价格过低,则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而融资租赁模式下,合同履行完毕后,租赁物仍归国有企业所有,国有企业支付的对价只是租金总额与设备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融资租赁公司的合理利润。
财税领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颁发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中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因租赁物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没有发生全部转移,承租人销售资产的行为不应视为销售行为,不确认为租金本金为销售收入,对于租赁资产,仍按出租人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也将售后回租归类于金融服务项下的贷款服务进行征税。
所以,虽然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表面上会签订资产买卖合同,但该资产转让仅是融资担保的方式,交易双方均无转移资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方仍将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所以,此种融资租赁并非资产转让和资产租赁两个独立行为的叠加,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资产转让行为。
司法实践角度分析
在相关案例的审判中,法院也认为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所以即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渝民终110号,双方当事人也是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诗仙太白公司主张: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涉及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关系,因诗仙太白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应当依法评估核准,并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而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因此应当为无效。但是,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留购条款,该合同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
又如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鄂民初47号。该案中也同样涉及国有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租赁的情形,法院同样没有因涉案交易未经审批而否认合同效力。
国有企业转让设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
根据前述分析,以设备进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并不构成资产买卖和转让,当然也就不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
但其实,即使将其理解为存在资产转让行为,也不能得出必须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二条的释义为,“理解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应特别注意将其与企业的法人财产相区别。依照本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依照物权法和本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他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十一条的释义为,“按照本法第二条关于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不是本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立法机关的释义,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股权或股份)的转让,而非国有企业转让其法人财产的行为。
然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这似乎又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转让行为纳入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畴。
本文认为,在目前法律、规章对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效力高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以前者的规定为准。所以即使认为以设备进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构成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也不能得出必须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的结论。
3 回顾
国有企业以自有设备进行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该资产所起到的是担保功能,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而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在目前法律、规章中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国有企业以自有设备进行融资租赁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转让审批手续,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实务中存在可能会违反相关规章规定的风险。
国有企业将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
作者:陈洁 葛静芳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1 法律问题 A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有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转让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