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那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管辖条款是劳动合同常见的条款。
当员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单位往往会认为:
劳动合同约定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条款并不违反法律中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效力具体如何,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观点,在2020年7月31日做出的(2020)最高法民辖22号
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史文婷来源:简法Lagom

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那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