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房产租金超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方法解析: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仲裁作为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争议解决方式亦应当遵循此原则。

方法解析: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仲裁作为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争议解决方式亦应当遵循此原则。《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超裁,即是“不告不理”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但裁决结果未超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当事人以构成超裁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规则:
仲裁裁决的应付房产租金超出申请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
案例来源:
北京四中院发布2022年度国内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九
01、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10年,乙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期间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甲公司给付合同中约定的房产租金收益8200 余万元及利息。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其中就乙公司主张的租金收益部分裁定甲公司应支付租金、税费及违约金共计 8700余万元。裁决作出后,甲公司以“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02、法院认为
经审查,仲裁裁决应付租金数额高于乙公司请求数额裁决金额部分含有乙公司未请求的税费等内容,该裁决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构成超裁。
故裁定撤销构成超裁的相关裁决项,驳回其他申请。
03、典型意义
除了本文分析的案例之外,本次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从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单方
公告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等方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介绍,对仲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积极行使权利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陆某与某教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二:“有失公平”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方某与乙教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三:仲裁协议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单方公告变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万某与某证券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四: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五: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李某与某文化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案例六:为骗取国有资产通过行贿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某公司与李某、郭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七:对送达地址未进行基本审查与核实致当事人未参加仲裁审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八: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赖某与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九: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十:仲裁程序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某公司与付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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