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后,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雷区”

来源:元仁律师

文章摘要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生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生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时间较短,实践中一些企业因不了解这一新税种而未主动申报税收的情形较为普遍,本文依据现行规定,就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需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 环境保护税概要
1982年7月1日起环保部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排污费,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之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
应税(应缴纳税收)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 纳税依据
(一)现行纳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月1日)。
(二)已失效法律规范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三 纳税主体
(一)适用属地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税种:行为税。主要针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
(三)纳税主体: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未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无需缴纳;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 征税对象
(一)固体废物
原则: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例外: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原则:按照污染物排放量确定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例外: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噪声
原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五 计税方式
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六 减免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减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及减收标准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免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适用该款免税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 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后果
2018年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后,因监管部门与征收部门分离,且该税缴纳方式为企业自行申报,很多应税主体不了解环保税而未主动申报税收。又因部门职能划分后监管力度不够,出现漏征、漏缴的情况后,除税务部门会依法向未纳税主体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也有检察机关对未依法纳税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追缴上述款项。
江西省赣州市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由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赣州市税务局本级监管的1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2个快速路市政在建工程及8个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未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收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典型意义:实践中部分企业因不了解这一新税种而未主动申报税收的情形较为普遍。检察机关聚焦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税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与管理,对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追缴,并构建完善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以点及面,在区域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凝聚检税合力,推进构建绿色税制,有效发挥保护国有财产与服务绿色发展的双重效能。
附:用语的含义
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3.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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