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挑战有缺陷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保护你的权益?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笔者曾接到一个委托,该案件的关键是一份评估结论为天价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经过反复比对材料后发现该报告疑点重重。

前 言
笔者曾接到一个委托,该案件的关键是一份评估结论为天价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经过反复比对材料后发现该报告疑点重重。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数据资产评估》出现的频率极低,但笔者判断未来应该会有大幅度地增长,故在本文浅谈对数据资产评估报告发表质证意见的角度与方法,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评估报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从证据分类而言,评估报告可视为鉴定意见。
一般而言,如果《评估报告》没有重大程序或实体方面的问题,法庭依《评估报告》作出判决(裁定)也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评估报告》就是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关键证据,特别是复杂民事赔偿案件中,《评估报告》的地位不言而喻。
很多《评估报告》几乎是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庭要推翻评估结论,或重新委托评估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因此实务中彻底不采信往往很难。所以,代理律师对评估报告内容也要提出异议,逐点梳理质证意见,最好还能提出相反的证据材料。
委托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22条:“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第三方评估机构从未通知参与进评估程序。未曾询问另一方的意见、也未曾调查相关事实证据,仅凭单方依据无法得出合法、真实、客观的评估报告。
其次,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院发布的类案(2021)最高法民终11号、(2016)最高法民终498号、(2017)最高法民申1274号,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债权依据。
数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产评估》(中评协[2019]40号)第33条:编制数据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反映数据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数据资产的名称来源、数据规模、产生时间、更新时间、数据类型、呈现形式、时效性、应用范围、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以及法律状态等;
(二) 数据资产应用的商业模式;
(三) 对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使用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
(五) 数据资产的许可使用、转让、诉讼和质押情况;
(六)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公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七)其他必要信息。
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主体资质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根据201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以及2023年9月发布的《中评协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此外,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4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评估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28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11条:“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意见》(中评协〔2023〕17 号)第10条,“核查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可以利用数据领域专家工作成果及相关专业报告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行履行数据资产基本信息相关的现场核查程序时,应当确保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经验。”
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意见》第26条,“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 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二) 数据质量评价情况,评价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等内容;(三) 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以及数据资产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四) 与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五) 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六) 利用专家工作或者引用专业报告内容;(七) 其他必要信息。”
被评估主体是否拥有数据资产(评估对象)的所有权
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根据上述定义,数据资产是一种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资产,但实质数据资产在企业现有资产分类中属于什么类别,该定义并未具体说明。
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存货类资产时,评估师还需要进一步将其确定为“原材料”或“产成品”。而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无形资产时,评估师则需要进一步界定该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哪类资产。
数据资产可能是专利、专有技术相关数据资产(如产品生产过程的各种配方数据、加工环境条件数据等),也可能是客户关系相关数据资产(如客户注册数据、历史消费数据等),最可能体现为数据库相关资产。例如,数据库技术与数据、数字媒体与数字制作特技等融合产生的数据资产。
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26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大部分案件中的评估报告,都只采用了一种方法。这是特别容易被忽略的,如果一份评估报告只采用了一种方式,就必须深究为什么只采用了一种方式?这种情形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的情形,即便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是否只能选择这种方式?一份评估报告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法,不一定有问题,但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肯定只会采用一种评估法。
评估取值和评估公式是否合理
收益法:
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意见》第21条:“采用收益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当:(一)根据数据资产的历史应用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应用或者拟应用数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数据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二)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数据权利类型口径一致;(三)在估算数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时,根据适用性可以选择采用直接收益预测、分成收益预测、超额收益预测和增量收益预测等方式;(四)区分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五)根据数据资产应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流通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监管风险等因素估算折现率;(六)保持折现率口径与预期收益口径一致;(七)综合考虑数据资产的法律有效期限、相关合同有效期限、数据资产的更新时间、数据资产的时效性、数据资产的权利状况以及相关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寿命或者收益期限,并关注数据资产在收益期限内的贡献情况。
企业资产分为直接获利型资产和间接获利型资产。存货类资产一般属于直接获利型资产,企业通过直接销售此类资产获取收益。无形资产属于企业间接获利型资产。数据资产的获利方式应根据企业经营使用方式确定。
一是提供数据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售经广泛收集、精心过滤的时效性强的数据,为用户提供各种商业机会。该模式一般应认定数据资产属于存货类资产,收益模式为直接获利型。
二是提供信息服务模式,此类模式的企业聚焦某个行业,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数据、深度整合萃取信息,以庞大的数据中心加上专用的数据终端,形成数据采集、信息萃取、价值传递的完整链条,通过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形式获利。该模式一般应认定数据资产属于数据库类资产,获利方式一般为间接获利型。
成本法:
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产评估》第14条,“对于成本法,数据资产的价值由该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1-贬值率)或者评估值=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产评估》第14条,“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合理的成本则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
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产评估》第16条:“数据获取可能是主动获取,也可能是被动获取。数据主动获取可能发生的成本有:向数据持有人购买数据的价款、注册费、手续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数据时发生的市场调查、访谈、实验观察等费用,以及在数据采集阶段发生的人工工资、场地租金、打印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被动获取的数据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数据、相关部门开放并经确认的数据、企业相互合作共享的数据等。从企业角度看,被动获取的数据如果要形成数据资产,还需要企业自身进行大量资源数据的清洗、研发和深挖掘,在数据获取阶段企业付出的成本较小,因此在获取阶段,可以只考虑发生的数据存储等费用,成本重心落在数据资产研发阶段。研发阶段发生的成本通常包括设备折旧、研发人员工资等费用。采用成本法进行数据资产评估时,需要合理确定贬值。数据资产贬值主要包括: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市场法:
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意见》第23条:“采用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当:(一)考虑该数据资产或者类似数据资产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的、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是否存在适当数量的可比案例,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二)根据该数据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可比案例,例如:选择数据权利类型、数据交易市场及交易方式、数据规模、应用领域、应用区域及剩余年限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数据资产;(三)对比该数据资产与可比案例的差异,确定调整系数,并将调整后的结果汇总分析得出被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质量差异调整、供求差异调整、期日差异调整、容量差异调整以及其他差异调整等。”
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准则是否有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第19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评估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市场行情和经济走势的变化,超出法定期限出具的评估报告可能丧失其参考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如何开展
对《评估报告》,除了书面的异议,专门的庭审质询更是诉讼的重点和难点,评估人员出庭回答原被告各方及法庭的问询,对代理律师的实务技能也是重大考验。那么实务中律师如何提出全面、有效的质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代理律师对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询,必须做好事先准备。这里包括相关行业知识的学习、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各项程序、实务操作方面的法律法律和操作指南、同类案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对《评估报告》的每一项内容,代理律师都应结合诉讼目的、案件的特点,及案卷材料(包括委托评估时的委托事项、依据等)进行审查,包括其论证过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对于《评估报告》的主体内容、评估的法规依据、准则依据等,还应结合评估人提供的用于评估的材料、有关评估明细表进行核实。因为评估人用于评估的材料不一定符合法规的要求,评估过程往往时间比较长,上下行文不一致、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是极有可能发生的。
在《数据资产评估报告》中,尤其需要仔细研读《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文件。
律师只有通过上述工作,才能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质询时要求评估师作出解释,涉嫌评估依据不足,评估师当庭也因此陷入被动地位。
适时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结 语
评估工作作为一门精密的科学,要求严谨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操作流程。然而,即便是最专业的评估,也不可能完全无懈可击。在法律领域,当面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时,律师应积极寻找突破口,发挥其专业优势。
通常情况下,律师可能对评估学、数据的专业知识并不深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面对专业评估报告时应退缩不前。实际上,很多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理解可能同样有限,甚至有些人在法律意识上存在明显缺失。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如果评估过程不严格依法进行,所出具的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律层面作为有效证据,这一点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律师可以通过深入研究评估报告中的法律漏洞,提出针对性的质询和质疑。这种高质量的质证不仅可以帮助打破法庭上对己方不利的僵局,还可能逆转案件的走向。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细致的分析,甚至可以揭露出一些不道德的评估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不当利益交换,发现隐藏在背后的不法行为。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需要各位读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希望以上的见解能为广大读者在此类复杂案件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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