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中,试用期约定存在很多雷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也不例外。实务中,调岗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对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约定导致的。因此,本期我们将为大家分享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约定中存在的风险,并为大家提供我们经过实践打磨出的示例条款,供大家参考。
工作岗位
一 高频风险点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岗位、职务、职责、任务、标准等,明确员工要干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标准。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为便于实施用工管理,形成较为灵活的用人机制,往往对工作岗位约定较为宽泛。但岗位的约定并不是越宽泛越好,过于宽泛的约定也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因此,企业HR在设计岗位条款时,既需注意岗位约定的相对宽泛,还应保证岗位范围的明确和具体。实务中,企业HR对岗位做出比较宽泛的约定时,可以向员工明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与员工签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尤其是在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短期岗位协议的约定,实现岗位灵活化。
二 条款参考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担任 岗位(职位);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按照甲方制订的岗位说明书或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工作地点
一 高频风险点
(一)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全国”等宽泛地点,此时如果没有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做出特别提示,就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亦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二)对特殊岗位未进行特别说明。作为一些跨区域的销售公司,或处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履行基于行业和岗位特殊性而致使劳动者工作地点区域较为宽泛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时,首先要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或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向劳动者予以特别提示和说明,最好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中注明,以避免该工作地点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二 条款参考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或国际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派驻乙方在其他地点工作。
乙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 ,乙方理解由于甲方是在全国范围内均设有办公场所的集团企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派驻到甲方的其他办公场所所在地工作,上述办公场所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 、 、 等。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亦可根据生产或业务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或国际地区出差,或单方调整乙方工作地点,派驻乙方在其他地点工作。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根据生产或业务经营需要统一调配工作地点,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就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北京,乙方理解因工作岗位为销售,需要在全国/北京范围内开展销售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生产或业务经营需要派驻到甲方的其他办公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根据生产或业务经营需要统一调配工作地点,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就职。
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HR在设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明确和具体,避免因约定过于宽泛而引发纠纷。
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约定指南
作者:极客法律来源:极客法律

劳动合同签订中,试用期约定存在很多雷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也不例外。实务中,调岗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频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