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登台,五种造型,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留给中国观众印象最深的场景,也许不是苏炳添的振臂高呼,不是女足被绝杀的黯然神伤,而是孙杨领奖时造型的千变万化。
在8月19日男子200米自由泳决赛的领奖台上,孙杨并未像队友季新杰一样身着白底红纹的安踏中国代表团领奖服,而是以一身自己代言的361°黄色运动服接受颁奖。对此,安踏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
“作为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官方合作伙伴和中国奥委会的官方合作伙伴,安踏为中国运动员打造了领奖服……按契约要求和国家代表队统一形象的要求,运动员在登上领奖台时必须统一着装官方领奖服。一件领奖服,不只是运动员成绩卓越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的声誉、形象和公信力的代表。同一国家的运动员身着不同的领奖服登台,在世界体育史上史无前例,对于中国的国家形象和规则的尊重有重大影响。个人利益决不能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我们相信中国代表团对于违纪违规的事件,将会有公正的严肃的处理决议”。
在随后的比赛中,孙杨五次登台领奖,虽然换上了安踏领奖服,但以不同方式用国旗、吉祥物和贴纸遮挡了安踏品牌的商标。一时间,安踏与361°的“暗战”硝烟四起,而舆论对孙杨行为的评价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此事件背后蕴藏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去共同探究。
作为本次事件的争议焦点, 361°于2011年签下孙杨作为其品牌代言人,并自2013年起成为中国国家游泳队的合作伙伴,拥有包括孙杨、刘湘、张雨霏、李冰洁在内的诸多国家队运动员为其代言。此后安踏更是连续三届与亚运会合作,成为雅加达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为亚组委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提供全套运动装备。
而上述合作关系中非亚运会的部分,361°并不能与相关运动员个人及游泳队直接签约,而须通过其共同隶属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或其授权的经纪公司。与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样,游泳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国家队的队伍建设和国家队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这其中就包括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
2006年,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协会)应当“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该文件对《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的废止,标志着体育总局在运动员无形资产归属问题上,由“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的行政管制时代全面进入合同约定时代。同时,该文件在附件提供了《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的第二条第三款中载明,乙方(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可选择“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管理中心或协会)所有”或“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即无论如何,运动员以国家队成员身份进行活动时,其商业开发权均归管理中心或协会所有。由此,361°通过游泳中心成为国家游泳队和孙杨的赞助商,而孙杨代表国家征战亚运会时穿着361°的服装领奖,似乎并无不妥。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次事件的另一主角安踏,自2009年至今一直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也是2018雅加达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中国奥委会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奥委会章程第七条第三款载明,其主要职能包括“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以下简称中国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也就是说,经中国奥委会选拔产生的集结了各运动项目国家队运动员的中国代表团,形成了一个新的主体,管理该主体的机构不是各个管理中心或协会,而是中国奥委会。
让我们再回到体育总局体政字【2006】78号文中的《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在合同第二条第五款中载明:“在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可见,在没有就该合同的条款作出过变更的情况下,纵使孙杨、国家游泳队与361°有约在身,也不应影响中国奥委会及中国代表团与安踏的合作关系。更何况,孙杨身着的黄色 361°运动服左右手臂位置还分别印有“吉利汽车”和“华为荣耀手机”的标志,而根据《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的规定,在亚运会赛场上禁止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商业标志出现在运动员的身体、服装、装备和配饰上(除相关服装或装备本身的非广告目的标志)。
因此,不论国家荣誉、不论集体精神,在2018年8月19日晚陪伴孙杨站上领奖台的,也应该是安踏的国家队领奖服。至于孙杨用国旗、吉祥物和贴纸遮挡安踏品牌商标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中国代表团的违约,则取决于安踏与之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是否对相应情形作出过约定。而孙杨的这一行为也体现了运动员在不同身份下受不同机构领导及不同主体合约约束时的两难境地。
可以说在现有体制下,类似的赞助商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一方面,虽然【2006】78号文解决了规范性行政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从国家体育总局层面整体构建了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而非行政管制的架构。但部分管理中心或协会,仍然存在以不同形式在内部强行控制运动员无形资产的现象。
另一方面,在“管理中心/协会——中国奥委会”的双轨管理制下,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备案制度对运动员在不同身份下的赞助商权益范围进行界定和限制。另外,由于诸如林丹、孙杨、苏炳添等“超级巨星”的存在,运动员个人与运动队分别签约不同赞助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的并存也正是引发各种“赞助商暗战”的症结所在。而在本次事件中,不论客观效果如何,这种在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上被竞争者掳走曝光机会的情景,想必不是类似安踏处境的赞助商希望看到的。安踏与中国奥委会的合约具体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但根据安踏希望中国代表团处罚孙杨这一点,大致可以推测安踏对此事件不能或不想对中国奥委会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放任此类赞助商“吃闷亏”事件的持续出现,无疑将阻滞中国整个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事件过去不到20天的9月7日,网络媒体便释出了一份《中国国家队联合市场开发方案》,并称国家体育总局已将该文件下发各管理中心和协会。该方案内容庞杂,但在开篇第一条便指出要将管理中心/协会下辖的各项目国家队与中国奥委会下辖的中国体育代表团统一称号为“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进行市场开发,期待通过这样的改革,能进一步优化体育总局对国家运动队、运动员的管理体系,为运动员的成长发展、为赞助商的持续涌入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平台。
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益归属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张浩哲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六次登台,五种造型,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留给中国观众印象最深的场景,也许不是苏炳添的振臂高呼,不是女足被绝杀的黯然神伤,而是孙杨领奖时造型的千变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