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投诉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承担部分滞纳金?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员工因各种原因放弃缴纳社保 但事后又投诉公司、要求补缴 员工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比例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导 言
员工因各种原因放弃缴纳社保
但事后又投诉公司、要求补缴
员工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比例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One:员工对滞纳金的产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比例
1、佛山南海法院—(2023)粤0605民初6196号
法院认为:关于滞纳金,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另于2018年6月自愿出具《放弃补缴社保费承诺书》,李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其后又自愿放弃补缴社保,其应意识到放弃缴纳社保的后果,因此,在李某出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投诉要求补缴,对案涉滞纳金的产生存在过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的要求,故双方对未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均存在过错。
判决:李某承担滞纳金的40%,公司承担60%。
2、山东青岛中院—(2020)鲁02民终1791号案
法院认为:2014年5月5日,徐某提出申请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否认未放弃过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对公司提供的由其签字的书面申请真实性无异议,该申请包含其放弃社会保险的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该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申请书真实有效。徐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25725.43元。造成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徐某违背诚信,先是为了自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公司未给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过错。
判决: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Two:员工不承担滞纳金/利息损失
天津高院发布的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王某与某休闲用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背景:王某签署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书8年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等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不减少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对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130322.93元,双方各自承担50%。
二审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案涉款项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一审法院认定由王某承担50%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见,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仍存在争议,不同地区可能持不同的裁判观点,暂未有统一定论。
但整体而言,目前缴纳社保可类比于缴税,具有强制性,为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建议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代扣代缴社保。若确实因各种原因无法缴纳,建议保留员工主动拒绝、故意不配合缴纳社保等书面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更大程度还原客观背景情况。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