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4.26涉外电信诈骗案法律援助辩护手记

来源: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11日,受福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律所安排我担任公安部督办4.26特大涉外电信诈骗案-尼日利亚人伊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实习律师王颖协助我一起办理此案。

2020年5月11日,受福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律所安排我担任公安部督办4.26特大涉外电信诈骗案-尼日利亚人伊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实习律师王颖协助我一起办理此案。
法院在同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后,此后经二次退侦,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在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构成诈骗罪,建议量刑5-7年的情况下,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我方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受援人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虽然并未达到预期的无罪结果,但已然没有遗憾。此前我也办理过涉外刑事案件,但该案所涉及事实较为复杂,法律适用层面也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外因素所导致的案件办理特点较为突出,所以将办案过程进行记录。
一、案件争议焦点情况
(一)公诉方指控:
1、2019年上旬,嫌疑人G与被害人A互加微信,G自称美国人,石油工程师,常年在海上工作。两人熟络后,G称有一笔货款需要A接收“盒子”,A同意后加了自称为国际快递公司的业务员H。此后,H通过编造接收“盒子”需支付运费、税费、所有权证书等费用,诱骗A先后分五笔共支付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中,第四笔转至与本案受援人存在生意往来的账户,后受援人将账户中钱款占有。
2、同年,被害人B认识了嫌疑人Y,双方发展为网恋。Y称其在叙利亚,有一个装有重要文件的“宝盒”需要B代收,B同意后,Y编造各种事由诱骗B转账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两笔转至与本案受援人有生意往来的账户,后受援人将账户中钱款占有。
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伊某构成诈骗罪,建议量刑5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
(二)辩方观点:
经查阅案卷材料,大小共计11.5GB,案件证据繁多,涉及的事实也错综复杂,经过认真比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梳理争议焦点如下:
1、行为层面,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受援人取走涉案钱款;
2、责任层面,受援人是否具有诈骗的共同意思联络。
针对第一点,我方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受援人至始至终未承认取走钱款。取款视频大多被覆盖,已获取的视频图像模糊,证据来源不明。其他证据如银行流水、辨认笔录等均无法形成有效印证。通过上述分析,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存款系受援人取走的唯一结论。
针对第二点,我方提出: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在责任层面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本案中,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等人,均无法查明真实身份,涉案的几个银行户主情况也无法查明,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反映本案受援人与这些诈骗嫌疑人之间有过任何形式的接触,更不谈就诈骗行为而产生的共同的意思联络,具体分工。换言之,本案仅能证实有诈骗犯罪事实发生,但不能证明受援人构成该起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三)裁判思路
一审判决针对本案的焦点事实,作出了较大篇幅的说理。首先,合议庭针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进行了分析,认为涉案关键事实受援人或作出前后矛盾供述与辩解,或所做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矛盾,继而对被告人的供述不予采信。其次,合议庭认为从受援人处扣押的手机可显示手机由受援人使用,手机内的聊天记录可反映受援人将银行账号提供给嫌疑人H和嫌疑人Y。第三,在不采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下,合议庭认为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结合取款监控与人像比对鉴定同一性结论足以认定受援人前往银行提现。最后,合议庭认为能够证明受援人提供收款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将上述资金非法占有。因受援人到案后对关键事实均拒不交代,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存在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故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故意转移财物的行为。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受援人与其他诈骗嫌疑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合谋,故不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四)对一审判决的思考
作为受援人的一审辩护人,我认为公诉人和合议庭均在本案中高度认真负责:为查明事实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的判决内容说理充分,专业性非常强。但是对一审裁判观点中,关于受援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故意转移财物的认定上,我个人认为仍然值得商榷。
仅凭受援人对关键事实拒不交代,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便进而作出其明知的认定,这是一种“推定”的证明方式,显然是不符合证明规则。“推定”的证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类型案件,诸如毒品类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等明文规定许可适用推定的案件。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如本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主观故意的认定,不宜适用推定。如果需要证明受援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故意转移财物,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本案在案证据显然无法做到。

(一审判决书部分说理内容)
二、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几大难点
本案中,涉外因素所导致对辩护工作的阻碍较为明显,存在几大难点如下:
(一)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难
本案在初次会见受援人时,其不断询问辩护人的身份和会见的目的,需要经过非常耐心的解释和沟通,其才勉强的同意进一步沟通案情及接受委托。
在办理本国案件时,由于彼此语言文化背景相通,只要在交谈过程中展现足够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基本足以与各色委托人建立信任。但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别、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建立信任的难度显著增加,这就需要辩护人打通语言关,文化关,开拓自身国际视野,这样才能更好获得当事人信任。
(二)沟通交流难
当事人语言不通,导致最大的障碍是信息交流的不充分和不准确,这一障碍在庭审环节尤为突出。在本案的庭审中,便出现受援人所表达的意思被误读,甚至完全理解错误的情况。因此,翻译人员十分重要。
作为沟通媒介,翻译人员连接外籍当事人和各诉讼参与人。但是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专门性,许多翻译人员在翻译时,往往很难准确表达,甚至有时候作出与被告人完全相反意思翻译的情况。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辩护人或跟办助理本身具有语言能力,这样可及时纠正翻译人员出现错误的情况。此外,必要时还可在庭前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聘请所熟知的具有丰富刑事案件翻译经验的人员担任翻译。
(三)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难
外籍当事人往往对他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持有不信任甚至抵触的态度,这源于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在本案中,受援人就存在明显抵触的情绪,并明确表示不会相信任何人。这时候,辩护人的引导就显得十分关键。这种引导,首先建立在辩护人自身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和理解。其次,对于一些制度的介绍,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将国外的认罪协商制度进行区分比对,使当事人明确其各个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最后,要给当事人正确的价值引导,客观地介绍与当事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而尽量不掺杂自身的主观感受,使得当事人了解并信任我国司法。
以上是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难点。除此之外,涉外刑事案件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确认、使领馆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域外证据转化等难点问题,均十分值得探究。
三、最后的感想
法律援助是我们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应尽的义务。这次能有幸代理这样影响较大的案子,并争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十分感谢福田区法律援助处和尚权所的信任,同时也更需要感谢公诉人和合议庭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专业敬业的精神。
涉外刑事案件是他国了解我国法治运行状况的名片,一个案子结束后,外籍当事人往往会把他的感受向他所有的同胞分享,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我们作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除了扎实自身的专业水平以外,也更应理解和把握涉外刑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去处理和应对,从而更好维护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当好法治名片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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