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将前期未签订合同的时间段予以覆盖即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按其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二、经典案例
案例一:(2015)浙杭民终字第2215号
李兰于2014年6月16日进入中莹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李兰主张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因此李兰请求中莹公司支付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案例二:(2021)桂0503民初3667号
王飞亚于2020年8月17日入职名楼公司,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6000元-10000元,外加提成奖金。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名楼公司一直不结算并支付王飞亚应得的提成奖金,2021年4月30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王飞亚多次讨要,名楼公司以需要盖章为由,没有给王飞亚书面的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倒签合同仍属于补签合同,尽管该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可视为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追认,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在倒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已作出放弃二倍工资请求权的决定。
三、律师评析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就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劳动者的真实入职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笔者认为应在区分清楚“补签”与“倒签”的基础上认定“补签”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而“倒签”则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本意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倒签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事后的倒签行为,并不能抹杀双方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苏亚东来源:京师豫见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