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因为内部管理尚不完善等各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与劳动者
倒签(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补签(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为实际签字日期)
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部分地区如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江西省、泸州、青岛等地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社部门已出台相关的会议纪要、问题解答等地方性规定,对倒签及或补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广州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26、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2015)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东莞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
15.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4.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徐州
徐州市中院、徐州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
5.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泸州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2 (3)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青岛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2020)
(十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补签劳动合同外,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签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期间内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从上述规定来看,整体而言,在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或补签劳动合同至实际用工之日的,大部分地区基本会认定为双方对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从立法目的来看,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如其权利已被倒签的劳动合同所确认,则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不应再对用人单位予以苛责。
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都属于违反了该项法定义务,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违反该项义务的惩罚,而倒签劳动合同是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因此而规避二倍工资的惩罚。
总体来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未及时签署则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首先还是应当建立规范的入职流程,在劳动者入职时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已错过法定期限,虽然目前实务中对补签及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仍存在争议,但仍建议用人单位应尽快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定程度上仍可以及时止损,在与劳动者沟通补签的过程中,还应注意避免存在胁迫、强行要求劳动者签署的表达,避免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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