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条款”常见风险点识别与预防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 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一种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叫做“固定总价结算”,俗称“包干价”或“包死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也就是说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不作调整,该种结算方式通常适用工期短、金额小的工程。
1、固定总价合同优劣扼要比较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优势:
1、发包人可利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投资金额,避免因市场原因造成自身亏损,风险扩大
2、简化双方计量和支付流程
3、承包人可以通过合理编制预算、拟定精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等方式获得更多利润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劣势:
1、承包人预算编制不准或对建筑市场材料、人工价格波动等判断失误,致使施工投入远高于固定总价,造成亏损
2、履行中工程量发生变更、物价波动幅度较大且合同对风险范围约定不够明确时,易产生争议
2、与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相关的涉诉大数据概览


从上述图表不难看出,在全国建筑行业中,有关固定总价合同的争议案件数量自2014年大幅度上涨,并在近两年一直居高不下。
3、与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相关的涉诉大数据概览
以下仅通过几个常见的风险点结合案例分析,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点及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风险点一施工范围约定不够精确,招标预算与施工图纸所载施工范围不符
在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工程承包范围的确定。只有确定承包范围,法院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判断已完工程是否超过约定施工范围,否则判断基础不存在,发包人主张按约定的总价结算,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一:
(2015)苏民终字第00160号
丰东房产与大丰中学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外墙保温砂浆工程、阳台塑钢推拉门、电渣压力焊这三项图纸上有,但在招标预算书中没有包括,但实际已施工,故应认定为漏项,大丰中学应当支付工程款,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风险点二施工合同中价格形式或结算方式仅笼统写明“固定总价”或“固定价格”,未对固定总价涵盖的风险范围予以明确
仅约定“固定总价”或“固定价格”,没有其他条款体现固定总价特征的合同易在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载明不一致时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判断该合同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或是固定单价合同。
案例二:
(2017)苏民终1844号
南京中医大与南通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逸夫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但双方当事人对该项工程价款应采用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存在争议。在本案一审期间,根据中医药大学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东来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依据固定总价的原则,就逸夫教学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7年7月19日,东来公司做出“宁东工价咨[2017]005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咨询报告书也已提交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2017年8月16日庭审中,鉴定人的陈述,根据逸夫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约定,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即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了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还约定了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鉴定机构认为该约定符合合同固定总价的特征。
风险点三履行中的变更指令或签证等,或导致原定的固定总价性质发生变化
发生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指示变更也属于固定总价合同涉诉的常见争议点。如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签证文件证明施工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增加的工程量成本一般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三:
(2016)苏民终544号
南通三建与汉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从签证单内容看,实际施工中,当开挖至设计的底标高时未达到土质要求,需继续开挖至满足施工要求,因此在开挖、夯实、回填等方面增加了工程量,在此情况下形成了该组签证单,签证单上对如何结算该部分工程量价款签署了明确的意见。一审法院将该组签证单造价计入工程总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汉元公司关于上述签证单内容不属于设计变更,应包含在固定总价中,不应增加工程造价的主张,与其此前在该组签证单上签字同意增加工程造价的行为相矛盾,故汉元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风险点四固定总价模式下,中途退场时工程款的核算口径
因合同解除、承包人中途退场等情形,对已完工程量如何结算,系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一类争议。司法实践一般有三种计算方式:
其一,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施工完毕的工程量的比例,再结合合同总价确定金额。
其二,按照已完工程的价款占合同约定价款的比例,或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计算。该计算方法被多地法院作为指导意见发布。
其三,如果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可以按定额下浮一定比例结算工程价款。
三种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均被使用,根据个案情况法院由决定适用。
案例四:
(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
时代豪庭公司与杜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案例五: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方生公司与隆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
4、风险点规避
律师建议:
1、合同签订时施工范围明确,约定的施工范围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2、该类合同原则上只适用工期短、金额小的工程,工期过长或金额较大的工程,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过多,不宜采用总价。
3、注意使用“固定总价”、“总价合同”,而非“固定价格”。
4、合同整体行文中逻辑一致,列明固定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5、履行中,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量增减时,发、承包双方对相应的签证或其他确认类文件应慎重对待。
6、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程款给付比例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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