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加速出资实缴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实缴与认缴之区分,实务中,绝大部分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都仅是认缴,并未实际完成出资。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实缴与认缴之区分,实务中,绝大部分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都仅是认缴,并未实际完成出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的实缴日期,享有期限利益,在实缴日期之前不需要支付出资款。不过,当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而公司又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还能继续享有这一期限利益吗?
案例一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京0111民初10908号
基本事实: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对宁波某公司的债权,经申请强制执行,未能实现债权。经查询,该宁波公司两位股东曹某某、鲍某某未履行对公司的实缴义务。故某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某、鲍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597,407.6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宁波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又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曹某某、鲍某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宁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江苏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李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9568号
基本事实:江苏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北京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强制执行。因北京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江苏公司债权未获清偿。江苏公司诉请北京公司股东加速出资,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尚有对外债权,不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不应加速出资。
法院认为:公司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该期限利益的享有,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北京公司股东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公司对外尚有部分债权,但该债权数额最高约为85万余元,与江苏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相差甚远,此种情形下仍应当认为北京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案例三 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等与吕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京01民终2731号
基本事实:吕某某依据生效裁决申请法院对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传媒公司”)强制执行,2020年6月8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吕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传媒公司股东加速出资,就传媒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传媒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尚有对外投资的电影、电视剧收益债权,有清偿吕某某债务的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应享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不应加速出资。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对吕某某的债务,因传媒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传媒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对外享有债权,但在传媒公司及其股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尚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应认定传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综上来看,对于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而言,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却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已经符合了股东加速出资的例外情形。进一步地,即便股东主张公司对外尚存债权,不符合破产情形,但如果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也将被认定属于具备破产原因: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来看,这些情形包括了对外债权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外债权难以实现或具有不确定性等,均将被认定属于具备破产原因。此种情形下,未实缴股东也将面临承担加速出资责任。
我们关注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加速出资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也意味着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即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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