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9、10、11号公告),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注册费等税费减免政策。
一、流转税的减免
1、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1)运输及生活服务类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按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于此部分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2)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可按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全额退还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类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的,则针对此类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其亏损额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逐年延续弥补,其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设备购置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为疫情防控之需要所购入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计算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捐赠物品及现金
按照2020年第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以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应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并按前述扣除相关政策申报办理2020年度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全额扣除。
4、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20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及民航发展基金
按照2020年第11号公告,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以及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
作者:葛慧敏来源:翰鸿律师

财政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