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隧道施工中涉及“炮损”保险责任条款的法律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近数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城市建设也是日新月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感受最深的莫过于通讯和交通两大方面的巨大变化!

前 言
近数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城市建设也是日新月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感受最深的莫过于通讯和交通两大方面的巨大变化!祖国的公路建设者们用自己的智慧与汗水跨越了一条条江河,穿越了一座座山脉,变天堑为通途,高速公路网已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
就我们陕西而言,随着2021年西镇高速的建成通车,实现了高速“县县通”的基本目标。在西安至安康、西安至汉中的高速通车之前,关中人去一趟陕南,要翻越巍巍秦岭,既危险又耗费时间。山区实现高速“县县通”都得益于隧道建设水平的提高。目前正在建设的川藏线高速公路,更是环境恶劣气候多变,开挖隧道也是其中一项巨大的工程。
如果您以为现在挖隧道都是在使用盾构机,那您可能就错了。修城市地铁是在使用盾构机,但在修建公路隧道时,由于成本过高、地理环境不允许等原因,普遍使用的方式还是传统的爆破作业。
在爆破过程中,难免会造成附近村落民居出现裂缝、塌陷甚至倒塌损毁的可能,俗称为“炮损”。
现实中,又不可能采取将隧道附近居民全体搬迁这一耗资巨大、劳师动众的方式。为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都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以转嫁承包人的“炮损”风险。
承包人在购买了这项保险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在出现“炮损”事件的情况下,就一定可以得到理赔吗?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条款,参考判例加以分析,为承包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保险条款中“炮损”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为例。
该条款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二十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的“震动”包含爆破引起的震动,该保险条款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爆破”、“炮损”的约定。基于此前提,从该条款的文字叙述可以看出,“炮损”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笔者查阅了各大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有的保险公司细分为《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等等),均包含上述免责条款。
也就是说,即便是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主险,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发生“炮损”并不能得到赔付。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及条款解释》(2009版)第10条约定: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也就是说,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此处的“震动”包含爆破引起的震动,这一点并没有疑问,也有保险公司在应诉答辩时否认此处的“震动”包含“爆破”,但均未被法院认可。
因此,购买了《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炮损”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才能够得到理赔。
3、有的保险公司则将涉及“炮损”的条款作为需增加保险费的单独扩展条款来出售的。
例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类(需加费)第18条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约定:“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未达到倒塌程度。该条款仅对“开裂”一种情况赔付,且规定了详细的除外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在《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扩展类第39项规定了《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需增加保险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扩展类第46项规定了《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需增加保险费。
笔者查询的案例中,有一小部分为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时对“炮损”做了特别约定,比如:有的约定为“因炮震、强夯等造成的一切赔损均在保险责任范围”,也有的约定为“在施工中发生的炮震等侵权行为由承保人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等。
律师建议:承包人在购买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险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主险一般并不包含“炮损”责任条款,应追加购买扩展条款并确保包含《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或《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炮损”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炮损”才可以得到理赔。当然了,如能在保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炮震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由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更好不过了。
其次,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下关于“炮损”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条件和除外情形:
1、以旧版《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中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为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及条款解释》(2009版)
第10条约定: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倒塌或产生裂缝,或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的;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釆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第三者的建筑开裂或倾斜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该条款明确了“炮损”赔付的具体条件,赔付的对象是因爆破引发的震动(包含爆破)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赔付的具体情形为:
(一)造成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倒塌或产生裂缝;
(二)造成第三者的建筑开裂或倾斜的;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的。
本条款同时约定了赔付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施工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 ,釆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一条就涉及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的证明责任的问题,还涉及对承包人的要求,就是在爆破前要釆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律师建议:在进行爆破作业前,需要对可能发生炮损的区域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现状保全,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来做,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共同来做,对房屋进行拍照留存,对房屋现状进行文字描述,尤其是对现有裂缝、塌陷等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特别说明。
至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一点确实有很大难度,如果可能发生房屋倒塌等特别危险的情况,建议事先疏散居民,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至于采取什么方式能够降低“炮损”,这属于技术问题。笔者在代理的案件和走访的项目中也并未发现好的方法。在此,只能做以强调,如能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方法尽可能地采取吧。
2、以现行的新版《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中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为例。
近年来,由于“炮损”赔付率较高等原因,许多保险公司就关于“震动”造成损失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条款进行了修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布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均将《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修订为: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己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釆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通过与旧版版保险条款对比可知:赔付的具体情形被限定为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将旧版本中的“产生裂缝”和“开裂或倾斜”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的”这三种情形均删除了。
从字面意思来看,赔付的只是“炮损”造成的建筑物倒塌的情形,对于裂缝、倾斜和构成危房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了。而实际情况是,“炮损”造成建筑物裂缝、倾斜和构成危房的情形很常见,但导致建筑物倒塌的情形极为少见。
同时,还明确了不赔偿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釆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对于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也不予赔偿。
尤其是除外责任的第一条值得特别注意,“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在“炮损”纠纷案例中,保险公司也常常引用本条,认为“炮损”属于承包人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损失而拒绝赔偿,甚至会以承包人曾经提起的“炮损”诉讼案件为例,以证明承包人作为成熟的施工人,对于“炮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综上,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扩展类《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缩小了赔偿的具体范围,扩大了除外情形,可以说基本上成了“炮损不赔”条款。
律师建议:各大保险公司发布的现行版本建设工程一切险扩展类《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关于“炮损”理赔部分对于承包人非常不利。
建议要求保险公司不使用该版本保险条款签订保险合同,如必须使用该版本的话,可以要求在保险合同书中对于“炮损”做出特别约定,明确在施工中发生的炮震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由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争取将“产生裂缝”和“开裂或倾斜”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的”这三种情形列为赔偿责任范围,并将“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这一除外责任予以删除。
本文仅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实践中,在出现炮损事件后,保险公司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查勘,也不积极地与受损居民联系处理赔偿事宜。
承包人为了尽快完成施工任务,迫于政府、居民、业主等各方面压力不得不做出妥协,尽快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予以赔付,以保证不发生阻工等群体事件。只能是在给受损居民赔付后,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部或部分理赔。
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炮损”事件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理赔呢?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加以分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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