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万科商业、万达商管、龙湖集团、印力集团、中骏集团等几十家地产企业纷纷宣布不同程度减免租金的措施,选择与商户“共渡难关”;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各项政策,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面对严峻疫情影响,能否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如何减少损失?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给给予融资租赁承租人一些建议。
1、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特点来看疫情对承租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0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主要为个人或者中小微企业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融物来实现融资的一种金融行为,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比如,出现问题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时对企业资质和担保的要求不高;而且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故融资租赁主要为融资能力比较低的个人或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0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期偿还租金的来源主要是使用租赁物后产生的收益
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根据以上可以看出,承租人融资租赁的目的还是使用特定租赁物,而支付租金的来源主要是使用特定租赁物所产生的收益。比如挖掘机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主要根据经营使用挖掘机所产生的收益偿还租金。
故结合融资租赁业承租人的特点可以看出,面对新冠疫情所导致的长时间停工停业,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不能经营使用租赁物产生收益且自身抗风险能力比较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部分承租人无力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现象。
2、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融资租赁承租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仅能适用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要适用该款还需满足以下两点条件:
1、新冠肺炎疫情是构成融资租赁中的不可抗力
2、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根据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分为法定的不可抗力及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见于《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凡是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形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条款是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情形的合同条款的统称,在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作为免责事由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此次疫情作为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各省市纷纷启动一级响应机制,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特点。
其次,参照“非典期间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合同纠纷”的规定,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三、 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最后,此次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中国贸促会及各省市贸促会已开具上千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故,此次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毋庸置疑,即使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二)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致使承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是融资及长期使用租赁物,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就已经实现合同目的。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长期履行性质,而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的,短期的,暂时的疫情不会影响出租人长期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目的。
故,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致使承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可以解除合同的除外)
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融资租赁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01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租金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通知》规定:(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02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以使用租赁物为前提条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来源受到影响,但与承租人履行义务(即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存在直接的,实质的,唯一的因果关系。且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依据第一条政策规定,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除外)。
4、承租人怎样最大化的减少损失?
01部分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免除疫情期间的租金利息及租金罚息
广东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规定:(七)减免融资租赁租金利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医疗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故对于广东省的承租人,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租金的罚息。
02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协商解决,减清双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方式(未约定,尽可能选择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出租人,与出租人保持沟通尽可减轻双方的损失。
03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变更合同,通过调整还款计划,延长租赁期等促使合同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虽然新冠疫情并不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会对承租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故参照“非典期间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的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积极协商变更合同租金支付条款和违约条款,共克时艰,促使合同继续履行。
疫情面前,没有赢家,希望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够充分协商,尽量避免损失扩大,减少彼此的损失,公平分担利益损失。
面对疫情影响,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何去何从?
作者:刘欣欣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万科商业、万达商管、龙湖集团、印力集团、中骏集团等几十家地产企业纷纷宣布不同程度减免租金的措施,选择与商户“共渡难关”;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各项政策,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