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庆律师支招:装修公司玩“阴阳合同”怎么办?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前言 大河报9月26日报道:装修同一个家庭,装修公司与业主、施工方签订不同合同,施工方称自身利益受损。

前言
大河报9月26日报道:装修同一个家庭,装修公司与业主、施工方签订不同合同,施工方称自身利益受损。9月22日,施工方代表反映称,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提取30%管理费,而其悄悄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挤压民工应得薪水。
案情回顾
9月22日上午,在郑州市农业路一栋大厦前,秦先生等人投诉称,一年多前,他们通过鲁公大宅装修公司,承揽了一小区80位业主家的装修工程,双方签有《施工队合同协议条款》,合作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合同约定,装修竣工后,这家装修公司从装修款中,提取30%管理费。
秦先生说,一次无意中的机会,他从该公司承接的装修活中发现,对方竟然私下同业主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上面详尽介绍了装修标准、施工价位等。“同一套房,两份合同显示装修面积不同,价位也有较大出入。”秦先生说,装修公司给业主的一份合同,里面有装修要收取业主的所有费用;但是在给他的这份合同中,却把重要地方修改了,不但装修面积小了,最后款项也比业主手中的合同款项少得多。
这样一来,像他装修的一李先生家,总计就有2000元应得装修款,“漂白”成了人家的钱。他称,通过不同合同,公司先把款项进行截流,随后再把余款提成30%,结余部分才支付他们,“今年经济形势不好,民工找个活太难了,没想到结果会是这样。”秦先生说,通过私下了解,他手头掌握了几份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他们承办装修的几十个业主,是否都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这种合同,他们尚不得知。
那么,这家装修公司是否签订阴阳合同?公司负责人对此有何说法呢
9月22日上午11点钟左右,在鲁公大宅装饰公司马经理门口,七八名男子聚拢此处,拒绝记者进一步靠前,进入其办公室当面核实事件情况。
在现场,记者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一男子大声嚷嚷道:“5块钱就能办个假证,谁知道你是真的假的。”“你可以打110报警,核实真伪。或者往报社打电话询问。”记者回应说,“我不会打110报警。”该男子撂出话,一副不屑的模样,把记者和投诉人推出办公区域。
从该公司出来,记者拨通了马经理电话,向其提出疑问。当天下午3点多钟,马经理反馈信息称,他们与施工方、业主之间,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合同出现个别数字差异,是公司工程部对客户以包干价签订,内部是按工程量核算,有的多,有的少,可以重新核算,“媒体来了解情况,又让走了,发生不愉快。这件事已经批评员工了。”马经理称,他们公司的确有装修资质,且可以派员提供证件查看。随后,马经理提供的证件显示,这家装修公司办理了装修资质证;其表示,对秦先生反映的问题,待调查落实清楚后,会给他满意的答复。
针对装修公司与业主、施工方签订不同合同一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认为装修公司以欺诈手段与施工方订立合同,损害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其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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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通过装修公司承揽了装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装修公司从装修款中提取30%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际为“中介费”或“资质挂靠费”,装修工程的真正承揽人为施工方,而装修公司利用业主与施工方的信息不对称,采取欺骗手段与房主和施工方签订“阴阳”合同,向施工方瞒报实际装修面积及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施工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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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装修公司明显存在欺诈的行为,因此施工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及装修价格修改合同相应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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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只有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做大做强,否则,终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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