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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工伤赔偿中重要的书面材料包括哪些? 二、工伤、工亡中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工资如何发放? 四、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五、哪些项目的计算涉及员工的平均工资?

目 录
一、工伤赔偿中重要的书面材料包括哪些?
二、工伤、工亡中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工资如何发放?
四、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五、哪些项目的计算涉及员工的平均工资?
六、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有用吗?
七、发生工伤后,公司能停缴社保吗?
八、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九、职工发生工伤后,一直不回来上班公司,能否停发工资?
十、工伤处理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十一、劳务工是否能认定工伤?
十二、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如何支付?
十三、工伤中计算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否扣减掉个人应缴的社保部分?
01 工伤赔偿中重要的书面材料包括哪些?
答:(一)工伤认定书(确认工伤关系);
(二)劳动能力鉴定书;
(三)劳动者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护理费票据、医嘱等相关材料;
(四)工资流水清单;
(五)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02 工伤、工亡中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
(一)丧葬补助金(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03 职工发生工伤后,工资如何发放?
答:工伤后工资称谓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则上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实务指引:超出停工留薪期发放的工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支持职工予以返还或扣除的情形,因此,停工留薪期无法确认期限的,建议公司统一以“预支后续工伤待遇”为赔偿项目,由劳动者签字认领后支付,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后,根据相关项目和标准计算后,据实予以核销。
04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答:一般以其伤残鉴定结论中具体受伤部位,按《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间,企业或职工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停工留薪期期限作出鉴定。
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05 哪些项目的计算涉及员工的平均工资?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定赔偿月数×本人工资
2、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月数×本人工资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06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有用吗?
答:确认缴纳社保情形是否属于补缴,若属于补缴,补缴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07 发生工伤后,公司能停缴社保吗?
答:发生工伤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应继续承担社保的缴纳义务。
08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9 职工发生工伤后,一直不回来上班公司,能否停发工资?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员工可申请停工留薪延期。
但超过停工留薪期,职工仍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的,公司可根据规章制度依法处理工资薪酬事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0 工伤处理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答:事故发生→治疗→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调解→仲裁→一审→二审
11 劳务工是否能认定工伤?
答:劳务关系造成劳务人员受伤的,由于不是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之规定,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2 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如何支付??
答:工伤后的医疗费用需伤者提供相关医疗票据,且该医疗票据确为工伤中受到伤害部位的治疗费用。
13 工伤中计算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否扣减掉个人应缴的社保部分?
答:可以,工伤期间的社保按正常上班缴纳,用人单位可从停工留薪期待遇中,代扣、代缴社保中个人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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