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咨询费怎么办?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如今,越来越多的金融案件都会涉及到《咨询服务合同》,企业通过前期一次性收取一笔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来降低其部分投资风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金融案件都会涉及到《咨询服务合同》,企业通过前期一次性收取一笔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来降低其部分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也常会采用这样的方式,而其通过《咨询服务合同》收取的咨询服务费还可计入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作为项目的一部分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性质历来都存在争议,那么当融资租赁双方产生法律纠纷时,这笔咨询费该如何处置呢?
下面这个案子,会给大家一些启示。
案情简述





争议焦点
1《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25万余元属于什么性质?
合同表述为:
顾问费用。B公司依据A公司的需要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业务咨询等。
发票显示为:
手续费用。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款项后,向A公司出具了列明“手续费”的发票。
A设备公司观点:
是咨询服务费,但完全属于B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向A公司收取,B公司从未提供咨询服务,故没有理由向A公司收取咨询费或以咨询为名的手续费。
B租赁公司观点:
是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B公司是根据A公司的需要提供咨询服务,且B公司已提供多次口头咨询服务。但对于开票内容和合同约定不符,B公司未作明确解释。
法院观点:
双方均确认是咨询服务费,故将25万元的性质界定为咨询服务费。
2 咨询服务费是否需退还?
合同表述:
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失效,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咨询服务合同》中不予退还的约定,综合考察双方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可得知B租赁公司总体收益与总体付出成本,其融资收益并未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咨询服务合同》中不予退还的约定存在合理性,应予遵守。
其次,在双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并未涉及本案的《咨询服务合同》及咨询服务费用事宜,可见A公司对《咨询服务合同》中不予退还的约定是认可的。且《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A公司动议的,B公司为维护自身预期利益在《咨询服务合同》设置咨询费不予退还合情合理。
律师点评
融资租赁企业该如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星律师认为有三点需要谨慎把握:
1.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咨询服务的内容,且咨询服务内容需与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关联性;
2. 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融资租赁企业应保存曾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凭证,必要时可向合同相对方出具咨询服务明细单,并请相对方盖章确认;
3. 融资租赁企业在订立《咨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应保持合同的独立性,防止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避免《咨询服务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终止产生捆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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