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证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那么,香港居民如何才能继承内地遗产呢?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有关的流程和手续。
首先,我们从第一个问题入手:被继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遗嘱?
01有遗嘱的情形
香港遗嘱可在内地获得承认吗?
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遗嘱,是否可在内地获得承认?一般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简单的说,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认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在死者去世后,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那么,如何判断香港遗嘱是否有效呢?一般认为,遗嘱若经过香港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即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
2021年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9)粤06民终220号】,则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内地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来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从而保护香港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权益。
所以,处理上述事宜的逻辑,可以简单概括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于香港-在香港立下遗嘱-去世后,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认证遗嘱在内地具备法律效力-内地不动产之继承则按照遗嘱内容执行-由遗嘱指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 暂不考虑香港遗嘱内容与内地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等特殊情形。
办理流程及所需文件
若被继承人在香港立有遗嘱并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则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来处理内地遗产的转移登记,即由遗嘱指定继承人来继承内地不动产。
办理流程如下:
(1)将所需文件提交给本行中国委托公证人(所需文件请见下方内容);
(2)由公证人草拟《继承遗产声明书》,交由内地用证部门确认,例如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3)确认无误后,预约时间由继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正式的《继承遗产声明书》;
(4)签署完毕后,由公证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
(5)持有上述公证书,前往内地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办理上述《继承遗产声明书》,须提供之文件包括:
A. 继承人之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及香港住址证明;
B.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C. 被继承人经香港高等法院认定的遗嘱;
D.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
E.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有关的结婚记录(申请指引请见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ofAbsenceofMarriagerecords.html);
F. 遗产产权证明书(如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
G. 被继承人生前的身份证。
内地遗产之动产如何继承?
若被继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遗嘱且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那么关于动产(如内地的银行户口、股票、车辆等)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由遗嘱指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办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如同上文。
02无遗嘱的情形
若被继承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立下遗嘱;
(2)虽立下遗嘱,但经检定被认定为无效;
(3)涉及到遗嘱没有涵盖的遗产部分;
那么香港居民要如何继承内地遗产呢?
此情形下,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所以,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
办理流程
(1)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谁继承、谁放弃继承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皆继承;
(2)决定后,将所需文件提交给本行中国委托公证人(所需文件请见下方内容);
(3) 由公证人草拟《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交由内地有关部门确认,例如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4)确认无误后,预约时间由继承人前往本行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正式的《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
(5)签署完毕后,由公证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
(6)持有上述公证书,前往内地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所需文件
办理上述《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须提供之文件包括:
(1)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之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及香港住址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
(4)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有关的结婚记录(申请指引请见https://www.immd.gov.hk/eng/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ofAbsenceofMarriagerecords.html);
(5)遗产产权证明书(如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
(6)被继承人生前的身份证件。
内地遗产之动产如何继承?
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动产(如银行户口、股票、车辆等)的分配,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所地(通常为香港)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办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大致类同上文。但这过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明香港法律下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内地遗产之继承可能还会涉及到代位继承、转继承;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委托内地律师代办(继承)转移登记之手续;境外(非香港地区)文件之公证认证;内地遗产调查等问题,因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