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有争议 仲裁调解化纷争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A与B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B将A的240MVA变压器,由兰州市C厂运至甘肃省某地D电厂。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A与B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B将A的240MVA变压器,由兰州市C厂运至甘肃省某地D电厂。2022年10月13日,变压器由送至某地D电厂,然而在卸车时由于B的过失导致变压器油箱局部变形,质量受损。
根据A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A进行了赔付,A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2023年5月14日,保险公司依据A与B之间的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A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的仲裁申请。
审理过程
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在庭审开始前,B向仲裁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异议书称:第一,被申请人B与申请人保险公司在争议发生前及争议发生后均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因此兰州仲裁委员会仅凭申请人保险公司一方的申请就受理本案,是无法律依据的;第二,申请人保险公司向A理赔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上的权利。被申请人B与A所签运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B与A双方,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申请人B提出,其与A所签的仲裁条款为:“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该条款只约定了由仲裁机关仲裁,未具体约定由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审理结果
兰州仲裁委员会经研究作出决定,认为兰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在兰州仲裁委员会继续进行。作出管辖权决定后,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并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本案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案例评析
针对被申请人B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认为:首先,申请人保险公司向A理赔后,取得的A代位追偿权,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即选择仲裁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为没有程序上的权利,实体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求偿权将无法实现,那样的实体权利等同虚设。其次,对于涉案的仲裁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B有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意愿且合同签订地是兰州,由此可以判断兰州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所以应当由兰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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