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出资人,除享有股权的资产收益权外,还包括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可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意外死亡后,其生前所有的股权该如何继承呢?继承人一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03年6月6日设立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由甲实际出资,甲自己持有90%的股权,由其母亲,即丙,代持10%的股权。甲于2009年2月6日将其直接持有的A公司90%股权交由丁代持。甲于2011年3月5日将A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于2013年12月16日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于2018年11月7日将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9000万元,实收资本未增加。
甲和乙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甲1和甲2系甲和乙的婚生子女,第三人丙系甲的母亲,第三人丁系甲的二弟。甲于2020年5月31日因意外死亡。
甲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事件发生后,乙、甲1、甲2和丙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依法享有对A公司股权的继承权。但丙和丁否认代持关系,A公司不予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公司发起股东为甲、丙,分别持股90%、10%,甲自公司成立开始即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虽然此后甲将90%股权转让给丁,但仍由甲实际经营管理,丁也确认未参与公司经营,丙理应知情。故丁名下所持A公司90%股权实际为甲所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亦无特别规定,三原告作为甲继承人要求显名并确认股权比例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三原告及丙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系争股权应由四人共同等额分割,各占应继承股权四分之一份额。但鉴于甲的争议股权遗产部分涉及其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该部分财产先予以析出。最终经法院分割认定,确认乙享有股权比例为48.75%,甲1与甲2各享有13.75%的股权。
风险提示
企业家努力奋斗,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家族财富该如何传承,一旦意外来临,很多时候自己身边最亲近的人可能会因为巨额的财产而对簿公堂,自己辛苦经营的公司可能因为股权问题而停摆,因此关系是财富最大的变量,创业不宜,要更早的关注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企业应当如何规避股权的继承相关法律风险?我们建议:
1、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继承,应当进行转让
成熟发展的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想要一直保持人合性,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对正常到龄退休、长期病假无法工作、死亡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以此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并不会因股东意外的去世进而将股权分散给继承人,同时也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标准,如转让发生时的公司前一年度净资产总额为标准等。
2、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变更应尽早起诉确权
如果继承人发现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进行变更登记,甚至有些代持的股东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那么作为继承人应当尽早的搜集被继承人生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公司的会议文件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以证明被继承人是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进而通过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具体如何继承,我们此前发布的《股东死亡,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企业家提前设立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企业家可以将自己的财富进行梳理,并且就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父母关系等进行合理的财富规划。这中间还会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配,公司管理权的分配,公司债务及个人债务的承担,是否进行遗嘱公证,虽然《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相较自述遗嘱和录音录像,它的真实性效力认定更高。有条件的企业家还可以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更好更专业的在身后清理遗产、追索债权,推进对遗产进行分配等工作。
企业家意外离世,股权该如何继承?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出资人,除享有股权的资产收益权外,还包括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