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的这个案例是源于去年初承接的一起离婚案件。
方女士五十岁左右,优雅得体,保养得当,我在办公室接待她的时候,有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她说话很温柔,能看得出来平素的教养和生活品质。她告诉我要离婚,因为丈夫有了“小三”,被她发现后更不加掩饰,反而变本加厉夜不归宿了。方女士觉得27年的婚姻已然走到尽头了,双方都愿意协议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名下的存款、六套房产及商铺的归属不持异议,但对于婚后两人开办的一个公司的股权分割却发生了巨大的分歧:方女士和丈夫婚后开办并长期经营着一家大型设计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是方女士的先生90%,方女士10%。丈夫系公司董事长,方女士偶尔去公司看一下账,基本都赋闲在家安享家庭生活。公司多年来经营收入颇丰,是本地的龙头企业。方女士希望离婚时能分得公司50%的股权,但丈夫要求方女士将股权转让给他,且只愿意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10%的股权比例进行折价补偿,方女士非常气愤,找到我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很快联系了方女士的丈夫,他表示“公司所有的出资都是他筹集的,经营也都是他来掌控,公司经营到现在全部是他的心血,和方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方女士就是一个家庭妇女,什么也不懂,也从未参与过经营,这就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能分给她一点补偿款就算不错了”。
那么,方女士丈夫的话对吗?
大数据
这些年,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案子日趋增多。本律师通过alpha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发现在2020年4月8日之前,将检索条件设定为:离婚;股权;分割比例;检索到的同类型案件数量为118件,同时,案例数量的变化呈上扬趋势,案值基本略高于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其中涉及最主要的案由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比84.74%,有100件之多。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在夫妻二人婚后设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然要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由于当年夫妻关系和睦融洽,初创公司之际资产上也不分彼此,所以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但若婚姻生变,持股少或不持股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持股多的一方则认为应该按照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后者的理由往往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夫妻间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公司章程对于夫妻兼股东的股权比例约定可以推定为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且,如按照共同财产均分,也可能会对公司人合性造成破坏,给公司治理带来不确定性因素。持此观点的人举出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吗?
为此,我找到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在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于案涉股权如何分割,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结果。
最高院认为:
1、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的依据是:涉讼几家公司均为二人婚后设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赵某能拿出二人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夫妻约定,否则涉讼股权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予分割。
2、股东登记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若夫妻一方名下有股权,离婚时势必会要平均分割;而对于夫妻各自名下持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反倒要按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必将导致不公和矛盾。所以最高院不支持按出资比例认定股权归属,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由此可以确定的是:除非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离婚时不能直接按登记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股权。
案件后续处理结果:
本律师接受方女士的委托后,与方女士的丈夫进行了多次的协商谈判,最终,方女士和其先生和平分手,对于股权的处理,仍旧是由方女士转让股权给其丈夫,在不改变公司经营现状的前提下,由其先生补偿了一大笔钱给方女士,方女士对折价款也较为满意。
案件至此告一段落,但是,针对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是否有什么可以事前预防的办法呢?对此,本律师的考量是:
1、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进行限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各自所有,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婚后夫妻财产约定来排除股权的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而不能主张推定章程为夫妻财产约定。 如若婚变,为避免股权变动可能导致的公司僵局,可提前协商补偿。
本案中,方女士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了近30年,婚后资产雄厚,但离婚时,男方虽系过错方,但却固执的认为公司系自己毕生心血所创,方女士对此公司无贡献,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懂企业经营,还要平分股权,觉得非常的不公平。但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方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各50%股权的情况下,双方若存在分歧,则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两人耗费心血经营的公司可能会陷入僵局。因此,建议在发生婚变时,为使得公司正常运营,不受夫妻婚变的影响,男方应积极同女方进行协商,给予女方相应满意的股权折价款,以获得股权的绝对控制权。当然,作为非经营公司的一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及财务人士帮助判断股权折价款的给付是否合理,同时以专业、严谨、合规的离婚协议予以确定。
2、对拥有多个企业的经营者,可通过设立母公司的办法来避免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
在实际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有夫妻股东开设多家公司,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造成多个公司在夫妻股东离婚后陷入股权变动、公司治理等风险。主要原因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各公司里直接持股。因此,本律师建议,如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的,可聘请专业律师对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进行梳理,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设立母公司控制各子公司,夫妻二人不再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母公司持有。这样,如有大股东面临婚变时,只是分割母公司股权,并不能直接分割各个子公司股权,这样也可以将因夫妻股东离婚而分割股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蒋晓颖来源:永伦律所

记录的这个案例是源于去年初承接的一起离婚案件。 方女士五十岁左右,优雅得体,保养得当,我在办公室接待她的时候,有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她说话很温柔,能看得出来平素的教养和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