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的限售股如因离婚被分割,分割部分是否还限售?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我们在很多场合都会听到“限售股”“高管限售”一类的名词,但对其中的概念或许并不明晰,所以我们先来说一下何谓“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

我们在很多场合都会听到“限售股”“高管限售”一类的名词,但对其中的概念或许并不明晰,所以我们先来说一下何谓“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
在股份为发起人持有的情况下,其限售条件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若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影响,限制发起人的股份出售就可以保证公司在一定时期之内的稳定经营。
而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其限售条件包含以下四点:



  1.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公司章程对持有股份做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随意转让份额,其出发点是保证公司的稳定,防止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们要讨论题设的问题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又提到:夫妻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大家可能产生题设的疑问:上市公司高管的限售股份,如果因离婚被分割,分割部分是否还限售?
    就此,我们先要确认的是:限售股在高管离婚时,是否可以被分割、转让?
    其实,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流通股转让暂行规则”)中,因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情形,且没有其他不得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限售期内的股权可以按照上述规则去办理协议转让,只是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就此也有案例可以佐证。
    一个案例为知名公司“蓝色光标”。2011年,蓝色光标公告称:持股9.62%的董事孙先生因离婚,将其所拥有的4.59%股权分割给前妻胡女士。受让方胡女士承诺:①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孙先生行使,孙先生仍旧是实际控制人;②其股份在2013年2月26日以前不得转让。
    另一个案例是神州泰岳,该公司2013年公告称:持股6.89%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50%的股权转让给其妻子安女士。安女士承诺:①承诺王先生任职期间,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无偿自愿委托给王先生行使,实际控制人仍旧是王先生;②承诺在王先生任职期间,其每年可减持份额仅为其持有股份余额的25%。
    两则案例,均属于股权限售期内离婚,股权被分割的情形。根据案例:受让方均把自己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对方行使,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受到影响。此外,受让方就受让的限售股,均作出了遵守限售规定的承诺。
    综上,离婚时,“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此时的股权变动属于非交易性变动,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进行过户。若因股权属于“限售期”,即使通过非交易转让实现过户,但仍然要遵守股权限售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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