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在《农村外嫁女户口迁出原居住地后,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收回其已享有的股东权益?》一文中聊到,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如外嫁女的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无权直接收回外嫁女已享有的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那么,如果外嫁女自愿放弃原户籍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当然享有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权益?笔者就曾处理过这类案件,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村民冯某原为A村村民,于2005年结婚后户口随夫迁入B村,在迁入B村时,冯某是A村的股份固化股东,享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享受配股,分配了土地。
2007年7月23日,B村集体表决通过《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该章程规定股份组织实行股权固化制度,以2007年12月31日24时止,户籍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确认为股份组织股东,《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自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冯某没有被列入B村股份固化人员花名册。
2010年3月3日,冯某与A村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载明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冯某自愿放弃在A村分配的土地,交由A村处理,冯某同时自愿放弃在A村的所有福利。
2010年6月,冯某向B村递交申请,要求B村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后B村村两委成员就冯某的申请进行开会讨论,并组织召开户代表会议,均未通过冯某的申请。冯某不服,向镇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确认其享有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二、行政处理结果
镇政府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其中,生活保障基础是指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紧密的赖以生存的关系。冯某原为A村村民,依法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由此而获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固化权益。冯某的户籍虽然在婚后随夫迁入B村,但仍继续享受原户籍所在地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固化权益,其生活保障基础没有发生改变。同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户口迁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复享有……”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B村实行股份固化之时,冯某已享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固化权益,冯某在B村不重复享有,即使冯某在2010年放弃了A村的,但也不当然享有迁入地B村的股东权益,现B村已于2008年1月1日实现股份固化,根据B村经济社组织章程规定,固化股份“在30年固化期内实行‘生不配、死不收,入不增、出不减’的原则”,B村未确认冯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侵犯冯某的合法权益,镇政府未支持冯某的申请。冯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随夫入户B村后,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股份固化的权益,直至2010年3月3日起才自愿放弃原户籍所在地股份固化的权益,该时间已晚于B村章程规定的股权配置基准时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因此,B村根据其章程及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股权固化时,未确认冯某的个人股东资格,并将在原户籍所在地享有股份固化权益的冯某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未侵犯冯某的合法权利,且具有公平合理性,应予尊重。现冯某虽已放弃原户籍所在地股份固化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其能当然享有B村的个人股东权益,且B村已就冯某提出享受B村股份固化待遇的请求进行开会讨论,但未予通过,该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法院予以尊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地区土地被国家征收,这其中往往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而根据很多村集体的做法,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一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部分外嫁女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愿放弃已享有的原户籍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最后却又因政策、村民自治等原因无法得到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为此,作为外嫁女,还需了解清楚迁入地村集体的相关政策规定,谨慎放弃已享有原户籍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以免落得个两边空。
农村外嫁女放弃原户籍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当然享有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权益?
作者:连晓鹏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之前我们在《农村外嫁女户口迁出原居住地后,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收回其已享有的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