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清算,同意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对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15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3年5月26日,重庆五中院认为,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裁定宣告新华信托、天津创富破产。自我国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以来,新华信托是第一家进入破产程序并宣告破产的信托公司。
2024年4月1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的批复,同意其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份文件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经过审核后作出的决定。四川信托是自《信托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第二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也是自2023年6月1日信托分类新规实施以来,首家宣布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四川信托进入破产程序的事情再一次为整个信托行业敲响了警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四川信托的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虽不同于新华信托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者的实质影响基本相同。本文将重点讨论诸如新华信托、四川信托等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者的多方面影响并对投资者做出一定的建议等。
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按时、足额兑付
得知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第一反应就是我的钱到底能不能取回?能取回多少?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这就意味着信托项目的资金是独立于信托公司自身财产的,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只要信托项目能存续,投资者仍有可能获得兑付。
但因“破产”制度的本质是破产企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大概率无法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或收益。
对于部分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信托公司存在的信托保障基金能否直接向投资者兑付信托财产一事。信托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共同筹集而成的互助资金,主要用来应对各种信托业风险,在信托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时提供支持,在信托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并不会向受益人直接兑付信托财产。
二、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破产受理日之后的利息
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关于利息的计算,通常将遵循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附利息的债务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之所以会这么规定,是因为破产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公平有序地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资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将用于清偿债务。若继续计息,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也在随之增加,破产债务数额始终无法得到确定,极大增加了破产债务计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扩大了延误破产程序和增加成本的可能。停止计息能够更准确地确定破产企业的债务总额和资产价值,保证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也有助于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因此,在信托公司破产的情况下,附带有利息的债务部分,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将不再继续计算利息。基于此,投资者自然无法获得破产受理日之后的利息。
三、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投资者获得清偿时间较久
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投资者获得本金和收益的方式由原本的按时足额兑付转变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两个途径获得一定清偿。第一个途径是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人,另一个途径是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法定程序获得清偿。
此处我们仅来讨论第二个途径。投资者通过参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大概流程为投资者先根据要求自主申报,由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再将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管理人将提交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投资者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依法申报并获确认债权的投资者,将根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包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等在内的清偿方案受偿。
由上可知,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参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时间,但是因破产程序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通常持续时间都会比较久。
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将不再由自己进行管理,人民法院裁定其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指定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相关工作主要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财产、资料等进行接管;对信托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审核、确认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处置信托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及根据财产、债务等实际情况制定清偿方案提交表决等。法院、管理人、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意向投资人(如有)等各方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协商和沟通,保障破产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这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若与信托公司相关的各种合同、法律纠纷等问题错综复杂;或其财产变现难度较大,处置财产的决议无法通过;或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彼此之间利益交织冲突等多种情形,均可能导致破产程序更加漫长,同时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获得清偿的时间。
四、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可能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是作为卖方机构的信托公司的重要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在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信托公司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若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出现“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信托公司对投资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相较于破产清算程序,信托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投资者通常会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
正如前面提到的,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破产重整程序更加具有优势,比如更有可能保护企业整体价值,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通常会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
四川信托经法定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表明四川信托尚有机会获得重生。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四川信托亦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紧推进后续工作,包括通过引入意向投资人、优化资产和经营方式、调整债务结构等措施,使企业恢复正常并偿还债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据此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清偿率往往高于破产清算程序。
总之,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者的实质影响是显著的,投资者可能要面临本金、利息无法全额收回,投资收益无法实现等诸多风险。
从上文列举的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投资者的影响,在此对投资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深入了解信托文件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确定信托关系成立的书面文件,如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这些文件可能包含有关受托人职责、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重要条款,确认其中是否有对信托公司破产时信托财产处置的明确约定。
二、谨慎选择信托产品
投资者应谨慎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不贪图高收益,多方面了解项目情况,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
三、细致确认信托公司
投资者可优先考虑管理相对较为严格、资金不易被挪用的国企、央企或头部信托公司以规避类似风险。
四、确认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投资者应要求受托人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管理人依法将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督促管理人履行职责
若信托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导致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混同的,投资者应督促破产管理人进行区分。
六、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
如果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了解破产程序中各项决议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在某些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投资者只能获得少部分资金清偿,此时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各项决议方案及时作出决策。
信托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对投资者的影响
作者:孟博 马思慧来源:金诚同达

2022年6月16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清算,同意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