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及防范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导 言 计算机软件作为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

导 言
计算机软件作为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判例,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类型、赔偿数额、以及抗辩理由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给出风险防范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软件定义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侵权类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分为单纯传播类、最终用户类、抄袭剽窃类、破坏技术措施类、出租类、以及其他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下面将结合相关判例对五种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解读。
(1)单纯传播类
行为定义:被告未改变原告计算机软件的内容,而是通过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
相关判例:在(2018)沪民初73号一案中,第三人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原告进行维权,被告擅自将涉案计算机软件内置于其发布的涉案浏览器中,并置于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下载,下载量巨大且使网络用户对软件权利主体产生误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2)最终用户类
行为定义:被告未改变原告计算机软件的内容,而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相关判例:在(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63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并安装于其经营的校区机房内电脑,供该校“动漫游戏培训”使用,该行为属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
(3)抄袭剽窃类
行为定义:被告复制、修改或者改编原告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作为被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公众提供。
相关判例:在(2023)沪73民初3522号一案中,原告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诉侵权网站使用的源代码中含有原告名称和被告网站域名,且被诉网站部分源代码与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的路径、文件名称、目标代码、原告特有标识等均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软件系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基础上编辑完成,被告擅自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构成侵权。
(4)破坏技术措施类
行为定义:被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计算机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相关判例:在(2023)浙01知民初464号一案中,原告为保护涉案软件著作权,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加密锁,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5)出租类
行为定义:被告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相关判例:在(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15号一案中,被上诉人经授权,取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上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为公众提供电脑,通过链接其服务器可运行涉案游戏,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三、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并且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三种计算方式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解读。
(1)依据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赔偿
计算方式: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相关判例: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033号一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中确认上诉人(一审被告)未经其许可所开设的分馆数量为70个,协议附件明确约定“集群模式”项下每新增一个分馆需要支付5000元授权费,上诉人(一审原告)因上诉人(一审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而未能收取的授权费金额为35万元(5000元/个×70个=35万元),该数额系上诉人(一审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一审原告)造成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2)依据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
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相关判例:在(2023)京73民终2917号一案中,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依据了与案涉作品在使用形态、题材、创作水平、像素等方面类似的图片的权利使用费,由于类似图片的权利使用费标准一般在100元以下,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单幅图片的权利使用费为80元,3幅涉案作品的赔偿总额为240元。
(3)依据侵权行为情节确定赔偿
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判例:在(2024)吉01知民初69号一案中,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某匠公司整体维权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方式、范围、权限等因素,且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范围仅限于自己公司网站,未为他人搭建小程序,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3500元。
(4)惩罚性赔偿
计算方式: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相关判例: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033号一案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明知协议终止之后其无权继续代理销售采用上诉人(一审原告)涉案软件安装包形成的被诉侵权软件,仍更改涉案软件的关键参数设置,并在其官网对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了重点宣传介绍,且其客户大部分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影响的潜在群体数量庞大。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故意,构成侵权,且情节实属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四倍。
四、抗辩理由
在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学习研究使用抗辩、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抗辩、以及开源抗辩等,下面将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解读。
(1)主体不适格抗辩
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判例: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455号一案中,被上诉人是否为案件适格被告为案件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未体现被上诉人的名称,上诉人的其他证据亦不能体现被诉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有直接关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2)诉讼时效抗辩
抗辩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相关判例:在(2024)陕知民终44号一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上诉事实与理由中称: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类案判决也同样引用的是修订前的法律,故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并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3)学习研究使用抗辩
抗辩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关判例:在(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114号一案中,被告辩称:被告作为国家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对软件有研究学习的需要,因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告有权为了学习、研究而合理使用涉案系列软件,被告不构成侵权。
(4)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抗辩
抗辩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相关判例:在(2024)陕知民终18号一案中,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了案外人为其设计其网站的具体信息,从涉案网络店铺所售产品的名称和提供服务的类型来看,上诉人(原审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购产品为涉嫌侵权产品,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过正常的软件购买渠道,并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取得涉案软件,符合商业习惯,交易行为的相关证据具有关联性,客观证明了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上诉人(原审被告)购得涉案产品后是自行使用,并没有将涉案软件进行复制、出售等行为。故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5)开源抗辩
抗辩依据:开源软件的主要特征是其源代码是公开可见的,任何人都可以查看、修改和重新分发源代码。若使用开源软件,可从证明涉案软件的使用满足相应地的许可证要求的角度进行抗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给出了如下裁判观点: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一案中,上诉人基于涉案软件受开源协议GPLv2的约束,提出不侵权抗辩。法院基于下述三个理由认定该抗辩不成立:(1)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被上诉人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2)在OpenWRT系统软件(涉案软件在其基础上二次开发形成)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形下,难以查明涉案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3)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通过GPLv2协议已放弃其就涉案软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且法院认为,即便假定被上诉人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亦不影响被上诉人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五、合规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判例带来的启示,笔者给出如下几点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规建议:第一、加强软件采购管理,购买正版授权软件,选择正规供应商;第二、建立软件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软件的安装和使用;第三、加强软件的维护和更新管理;第四、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第五、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合规隐患;第六、对于开源软件,建立使用开源软件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保证开源软件获取途径的规范性,审核并严格履行开源许可证规定的义务。
结 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是企业合规管理过程中做好风险防控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能够防患于未然,避免侵犯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对自身的软件资产进行有效地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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