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性出借信用卡的涉民刑极端冒险主义行为法律后果的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信用卡作为银行发放给特定人以其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可用于透支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被广泛使用,但实践中,持卡人将本人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其背后涉及的高利转贷、恶意透支情形

信用卡作为银行发放给特定人以其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可用于透支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被广泛使用,但实践中,持卡人将本人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其背后涉及的高利转贷、恶意透支情形比比皆是。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对持卡人而言,更是存在较大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借用人逾期未还,不仅产生利息及违约金,甚至影响持卡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借用者若使用信用卡期间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持卡人还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故此,本文结合相关裁判观点从出借信用卡冒险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角度向读者做简要分析。
01、民事冒险行为
信用卡的发放是基于持卡人本人的资信状况,发卡行授予持卡人在短期内循环信贷的权利,因此同时限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出借信用卡,其民事风险多为借款人逾期还款,持卡人“债权”无法实现,欠付银行款项又面临征信危机。持卡人若为实现债权起诉借款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借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欠还信用卡逾期造成的利息由谁承担?下面列举几种情节:
(一)持卡人将信用卡金额套现出借他人,双方约定借款并以《借条》形式固定,其后借款人拒不偿还
作为透支消费的凭证,信用卡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即便持卡人因信用卡套现与借款人签订《借条》,该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借款人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21)鲁0104民初6145号
(二)持卡人直接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他人逾期拒不偿还,产生滞纳金或利息
由于信用卡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信用卡持有人对透支款及利息负有还款义务,因持卡人违法出借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延迟偿还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的,不予支持。(吴江法院发布8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之六:郭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出借信用卡,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拒不偿还,持卡人主张利息
向他人出借信用卡并约定利息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基于该行为持卡人牟取利息的行为亦当然无效,不予支持。((2021)桂01民终13114号
(四)出借人享有追偿权,但履行代偿义务为追偿前提条件
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出借人作为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借用人透支的款项依法应当视为出借人对发卡行负有的债务。出借人将信用卡交给借卡人实际使用的情形突破了其与银行间签订的《信用卡申领协议》,未经银行同意,借卡人不能通过借卡行为获得合法的信用卡使用权,故出借人与借卡人间的行为对银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信用卡本身所产生的欠款仍应由申领人(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即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信用卡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损失的,不予支持。((2021)桂01民终13114号
02、刑事冒险行为
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仅本人使用信用卡不当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诈骗罪等,基于信用卡的信贷支取性质将信用卡转借他人,更是大幅度提升了个人无辜涉刑的法律风险,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猖獗的形势下,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信用卡、银行卡等进行洗钱活动,涉及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持卡人本人极易因此 被牵扯到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罪名:
(一)信用卡诈骗罪
前文说到信用卡透支本息应有持卡人本人偿还,发卡行享有催收和起诉要求持卡人偿还的权利,如认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或将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四)恶意透支的情形。所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高利转贷罪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他人,并同时约定借款人承担高额利息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多使用信用卡、银行卡进行“跑分”,不法分子将钱款汇入“幽灵”卡内使侦查机关难以核实真实身份的诈骗分子,大量资金分转入无关银行卡进行逃税漏税的企业、个人以及为上述企业、个人向他人搜集、借用银行卡的中间人员,司法实践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也是上述人员。该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主要是针对信用卡出借人的风险分析,另外关于借卡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他具体犯罪结合借卡人实际犯罪行为定性。
03、其他行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亦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贸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综上,出借信用卡不但是严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稍有不慎将会带来严重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切勿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以出售个人信用的极端冒险行为获取蝇头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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