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本文以案例为限,梳理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支付的情形。
具体案例
2006年6月,张三开始在A公司工作,而在2018年,张三加入了B公司。在张三加入B公司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张三的工龄。
2024年2月张三与B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此时如何准确计算张三的经济补偿金呢?
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此前双方关于工龄的承诺,并结合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适用的规定。接下来,向大家分享高庭律师的相关分析。
PART.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B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开始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张三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2月29日的经济补偿金对应的N应当为16.5。因此,张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的经济补偿金为:
经济补偿金 = 前十二月个月平均工资 × 16.5
PART.2 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但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不包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同样,在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中,也没有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列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日,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下,仅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前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作者:蔡本强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本文以案例为限,梳理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