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手撕范爷:娱乐圈的“阴阳合同”真滴这么容易抓包吗?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近日,崔永元炮轰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名人互撕,如同神仙打架。小崔揭露娱乐圈所谓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内幕,也足以惊爆眼球。

近日,崔永元炮轰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名人互撕,如同神仙打架。小崔揭露娱乐圈所谓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内幕,也足以惊爆眼球。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随后曝光疑似范冰冰的演艺合同采用“大小”合同,其中“小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大合同”则另行约定5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

图片来自公众号:法治江苏
范冰冰方面则立即对号入座,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诽谤。
目前的最新进展是,由于范冰冰担任法人代表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均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对此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没闲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总局表示,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图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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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充分证据之前,固然不宜作有罪推定,但作为法律人的日(sui)常(xing),我们依然要探讨:如果小崔的爆料是真实的,范冰冰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先来说行政责任,税务机关如果认定当事人利用“大小合同”逃税,逃税人依法将承担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履行罚款等行政责任。我们假设“大小合同”涉及的金额均为演员的片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定性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则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假设小崔所说合同金额均为范冰冰的个人片酬,我们来算算她需要补缴多少税款:既然所谓“小合同”的1000万元是能够摆得上台面的合同,那必然是缴了税的;那么所谓5000万元的“大合同”,我们姑且假设其为未缴税的“阴合同”,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也即应补缴税款1000万元。
再看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那么这个限期缴纳的期限到底是多少时间呢?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和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由于目前税务机关未对范冰冰方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因此此事暂不涉及滞纳金问题。
最后看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义务人真以偷逃税为目的订立了“阴合同”,按照未缴税款5倍的顶格罚金计算,则税务机关最高可处罚款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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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引发众媒体狂欢的范冰冰“牢狱之灾”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刑法》里是有逃税罪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看着挺吓人的,但是真正要逃税人承担刑事责任,还有限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当事人逃税,下达追缴通知以后,只要当事人不是属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的,交钱就完事了,无需承担刑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言,同为逃税行为,逃税罪的规定还是挺宽宥的。
因为新修订的逃税罪的立法意旨是这样的:现实生活中,纳税义务人就像一只能生金蛋的鹅,就算鹅偶尔动了小心眼,把金蛋藏了一两枚,“缴蛋不杀”就可以了,咱们要的是以后还能拿金蛋,犯不着把鹅掐死。
所以,许多媒体臆想的范冰冰将步刘晓庆后尘,因涉嫌逃税罪而锒铛入狱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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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要谈谈,倘若崔永元所谓的一抽屉“阴阳合同”确有其事,那么这件事无疑反映了一种娱乐圈普遍涉及巨额偷漏税款行为的行业乱象。
又假设某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所言属实:“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在娱乐圈大量存在而不查处或者仅查处少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合法伤害权”。
所谓“合法伤害权”,是学者吴思在其《身怀利器》一文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思是有些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一旦制定、实施,必然会被人违反。只不过一般执法部门不去管你,但只要他应景了想要找你茬,必定一抓一个准,你还没地说理。
吴思先生特意引用了明朝名臣张居正讲述的一个官场故事:
明代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现实中,要砍真正的敌军首级,以明军的渣渣战斗力,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来,砍的大多是当地老百姓的脑袋,所谓滥杀无辜。如果没人叫真,这些脑袋就是战功,大家升官发财,万事大吉。如果有人叫真,这些脑袋就可能成为罪证,这帮将校罪过不小。所以,将校的命运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在某些兵部小吏的手里,尽管他的官位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个排长。
张居正总结说:人们怕那些小吏,一定要贿赂他们,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这种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配并重新调整。
因此所谓“合法伤害权”最大的坏处是,法律在平时成为摆设,丧失了公信力,同时沦为权力掌控者的工具。法律不再是被遵守的对象,而是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工具。
当执法人员打着执法的大旗因时而动,国家的暴力机器就会按照个人的意愿滚滚行来,其执法行为有法律、有证据,监督起来又困难重重,难以定论,因而进退自如。所以古语有云:“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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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媒体大都嘲笑范冰冰工作室的一纸声明“脑残”。认为其对“大小合同”已经不打自招,亦有法律人自媒体喊出:“范冰冰:你需要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团队”,就差放声咆哮:放开那范爷,留着我来(当法务/法顾)!
不过,你真以为一个化妆师标配月薪8万的工作室,她的工作人员会傻到不会用百度搜索逃税罪吗?图样图森破。
不信?我们来看看这纸声明主要内容是啥吧:

图片来自公众号:法治江苏
“一、崔永元公开涉密合约,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破坏了商业规则并涉嫌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这第一条等于说阴阳合同属于涉密合约,崔永元公布出来等于破坏了商业规则,也就是赤裸裸地承认有阴阳合同存在了。但结合上文可以看出,这第一条针对的是小崔的微博5月28日公布的“涉密演出合约图片”,其中范冰冰的名字并没有打码,并透露了演出酬金及具体细节。
第二条是:“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未经求证,核实便宣称范冰冰女士采用‘大小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并散播所谓‘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千万’的谣言行为,已涉嫌构成针对范冰冰女士的诽谤。”
不少人据此认为,范冰冰工作室在此并未直接否认存在“大小合同”,暴露出她和她的团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差。
真是如此吗?那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真的有两份摆不上台面,却又合法的“大小合同”呢?你该怎么写这份声明?
如果矢口否认,必然与事实不符;假若曝光于青天白日之下,又有损艺人的公众形象。
所以极有可能,该声明说的其实是,你们根本没有具体核实过相关的条款,就说范冰冰在合同内规定的实际片酬是“1000万+5000万”,这是诽谤。
而以笔者的揣测,两份合同确实有可能存在,但其中一份是1000万的个人片酬合同,支付给范冰冰工作室或其经纪公司,另一份则很有可能是以合理避税为目的,采取公对公的方式,以宣传费、发行费、服务费或合作费等名义支付至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甚至这份合同的内容可以约定为跟范冰冰小姐的演出行为没有一毛钱关系。
这样就可利用地区或者税种之间的税率差异合理地避税。例如,在被誉为中国“第一避税天堂”的霍尔果斯,其出台的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就吸引到了众多明星,约600余家影视文化/传媒公司扎堆注册。甚至有人毫不避讳地宣称:在霍尔果斯注册公司合理避税,你的企业利润会暴涨25%!
因此,作为范冰冰工作室,完全可以否认另一份合同规定的是范冰冰小姐的片酬,而且也根本与己无关。因为,这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嘛,哪来的“大和小”“阴和阳”呢?
不过,“偷来的锣鼓敲不得”,就算是合法避税,这样精心炮制的合同也依旧道德有亏,容易引发群嘲,因此还是“不足为外人道也。”
结语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把个人的权力、财富、自由让渡一部分给国家或政府,以换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这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不能由市场妥善提供的。国家的税收,就是用来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它能够弥补市场的失效,承担着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等重要职能。所以,《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正如卢梭所言:每一个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但是在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比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讲就算不上什么了.可除了这种私利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人一样强烈地要求公共福利的。
电影《蜘蛛侠》里有句台词:“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那么我们想问的是:作为精致利己主义者的各位“霍尔果斯明星们”,你们在一边依靠万人敬仰,大肆攫取私人财富,一边享受公共福利的同时,到底有没有考虑过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责任呢?
参考文献
1. 丁国锋,崔永元炮轰范冰冰,江苏无锡地税已介入涉税案调查,法制日报,2018-06-03;
2.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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