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参考专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二、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该章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因此,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沿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定价显失公允、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因此,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参考申科股份(002633.SZ)收购紫博蓝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案例,并购重组委给出的审核意见为: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披露不充分,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考虑标的公司交易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合理性时,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重点关注:
① 交易标的本次交易价格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② 估值依据选取的合理性;
③ 是否考虑影响估值的风险因素;
④ 详细披露影响估值和定价的因素。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通达股份(002560.SZ)在收购郑州一方电气有限公司80%股权的案例,并购重组委给出的审核意见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股东常正卿2009年4月14日向标的公司增资4300万元,当月18日标的公司以‘往来款’方式将同等金额款项无偿借给常正卿,直至2014年5月收回。申请文件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的法律风险,以及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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