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公司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照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如果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呢?
01、案例探讨
(一)案例索引
(2021)粤03民终19565号
(二)案件事实
孙某于2008年3月26日入职于西部公汽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
双方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起。孙某于2019年10月11日分别向西部公汽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公司邮寄《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西部公汽公司及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确认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该快递。孙某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西部公汽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3,934.28元等。仲裁结果为西部公汽公司需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3,934.28元,西部公汽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到法院。
(三)争议焦点
西部公汽是否需要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呢?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西部公汽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其为孙某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孙某实际工资数额,本院认定西部公汽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西部公汽公司确认其下属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孙某寄出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至今未进行补缴,并主张孙某应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核查后通知其补缴。
故西部公汽公司在收到孙某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后并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保,孙某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02、律师评析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先通知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补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为劳动者补缴,而劳动者拒绝的,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03、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郭欣欣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引言:公司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照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如果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