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防控时期的刑事责任风险提示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政府、企业均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的工作当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政府、企业均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的工作当中。疫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为抗疫工作提供亟需物资、为居民日常生活用品保障供应是许多企业和商家的责任担当和重要使命,自觉守法,积极配合国家和当地的各项防控安排,维护市场秩序是企业、商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涉疫情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5月14日“非典”期间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涉疫情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面对此次疫情对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为使民营企业能够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本文就以下行为及相应刑事合规事宜作出提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复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刑事违法行为
(一)具体表现: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生产作业;
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二)刑事责任:
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2、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3、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4、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三)风险提示:
在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复产复工要针对务工人员转运、企业内部防控两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做到“转运有秩序、到岗有保障”。
同时健全企业内部防控方案,严格遵守企业落实防控机制、明确防控责任,避免企业在复工后产生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一)具体表现: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二)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相关规定:
《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涉疫情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典型案例:
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五)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紧要时刻,国家对哄抬物价等发国难财的行为严厉打击,尤其是防疫必需品以及生产生活亟需物资,如果商家、企业囤积商品、哄抬物价,不但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度恐慌,而且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企业、商家应当守法经营,生财有道,不能违背法律,损害企业信誉,发“疫情财”、“国难财”。
三、制售假药、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4、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刑事责任: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二条
3、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二条
4、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三条
(三)典型案例:
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
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
案发后,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义乌市公安局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四)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安全是第一位的保护对象,任何企业都不能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否则就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
2、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3、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事责任:
1、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七条
2、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五条
(三)典型案例:
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风险提示:
生产经营者在疫情防范的紧要关头,更应当自查自醒,自我约束,规范自身的经营、生产商业行为,减少刑事法律风险,不要因为追求眼前的不法利益而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五、侵占、挪用疫情防控
所需钱款、资金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1、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2、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3、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
(二)刑事责任:
1、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2、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3、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4、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5、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涉疫情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涉疫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6、构成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三)风险提示:
各国企、事业单位在处理疫情防控及物资调运事宜期间,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加强内部管理与自我约束,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避免自身产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当前形势下,随着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要做好“两条线”作战的准备。
“一条线”是抗击疫情前线,“另一条线”就是经济发展前线,各类企业目前陆续复工,举国上下抗疫之战依然处于关键时期,而疫情给经济带来的冲击也开始逐步释放,各类企业应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充分了解自身行为及责任边界,对公司员工进行刑事责任风险普及、排查,有助于保证其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遵纪守法,并逐步回归正常经营秩序,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修复疫情给社会环境及营商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迎接宝贵的恢复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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