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 破产财产管理唱“重头戏”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及价值的最大化,是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重点处理的问题之一。

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及价值的最大化,是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重点处理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主要工作有以下三项:破产财产管理、劳动债权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其中破产财产管理是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只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避免资产的流失,保障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因企业破产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称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自有的全部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债务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时债务人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
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债务人在其他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益。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因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3.债务人投资的收益,如公司股东的分红等;
4.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如房租、利息等;
5.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破产清算过程中他人侵犯债务人的权益而获得的赔偿。
(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性权利。
这类财产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除上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另外还有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它债权,如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由债务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如债务人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债务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6.债务人的出资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由出资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出资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列入破产财产;
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如有未到期债权的,该债权视为已到期,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应列入破产财产;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二、管理人如何接管债务人财产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驻破产企业并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可以依据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清单拟定资产接收方案,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类、有序接收。以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状况清单为基础进行破产财产接收工作可以让管理人以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准确获得破产财产的数量、位置等具体信息。
然后,依此为基础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接收,管理人依据掌握的信息拟定出合理有效的财产接收方案。以此方案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所有接管的财产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确保接管债务人财产全面、彻底,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遗漏接管债务人财产,以致对管理人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障碍。全面接管破产财产的工作是管理人法定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细致的做好接收工作,确保资产接收全面、彻底。
三、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保值增值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立即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本着有利于保护破产财产和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经营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因人为或其它意外原因而遭受损失,必要时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实务中管理人为确保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处于经营状态下的破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实际操作中对破产清算周期首先应当合理预估,然后在该合理期限内重新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为破产案件后期资产评估、拍卖变现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对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实物资产,管理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三)对无形财产的管理,管理人破产财产过程中既要避免有形财产流失,也要对无形财产加强管理。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往往被忽视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这不仅造成破产财产的流失,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同时还违背了管理人工作职责所要求的最大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管理人应当认真、谨慎的对待。
1.对于破产企业所有的专利
如该专利权在企业破产时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将其列为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
2.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得到同样的保护,为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多的清偿,应对破产企业的商标权进行续展登记并实施转让,所得价款也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
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合理转让,这样一方面发挥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管理后,一方面要接收并管理破产企业所有资产,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接收的具体情况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根据破产企业财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交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在审议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管理人一定要审慎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资产管理方案,认真细致的做好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工作,保持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并尽最大努力扩大其价值,以便最大化限度的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五、资产评估、拍卖变现
资产评估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应依据破产企业的特性,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评估机构:
1.由省级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2.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
3.由国土资源部发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4.建设部颁发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5.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以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的盈亏、毁损及待报废情况。
2、对仓库里库存物资,按其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分类列表、入账。
3、收集房地产证件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制作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
4、针对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设计不同评估明细表、汇总表,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
5、由于破产清算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资产状况的审计、评估是整个破产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
破产财产拍卖是指将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以拍卖的方式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必须对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采取拍卖的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拍卖可最大限度的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通过拍卖人的合理策划,召集尽可能多的竞买人参与竞拍,在公开竞买中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财产因私下交易而带来的风险。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裁定书,以此作为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的依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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