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交易价格相关问题的系列研究,第一篇中,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各阶段,股票交易的停、复牌规则,复牌首日股价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进行探讨(点击查看:破产重整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哪些影响?);第二篇中,针对重整计划中普遍采用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基于破产重整特定情形,就是否进行股票除权加以讨论(点击查看:重整计划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除权价格如何确定?)。
结合以上两篇问题研究,本文结合除权价格的确定及股价复牌首日涨跌幅的确定两方面内容,进一步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股票价格的确定:
01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重整计划普遍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来调整出资人权益,转增股份让渡给债权人或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对于破产重整特定情形的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通常以分红为目的的转增,转增部分的每股净资产并未绝对减少,故不完全适用于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规定及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实际上,上市公司大多申请重整计划实施公积金转赠股本的,股票不予除权,或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此外,根据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即重整计划通过后,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日根据重整计划的批准情况,如涉及股票除权的,对于复牌首日设股价涨跌幅的,需以除权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02
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后,股票复牌首个交易日是否设涨跌幅限制、设何种幅度的涨跌幅限制,本文第一部分的梳理已较为明确。归纳而言存在两种情形:
其一,单纯因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而停牌的,重整计划通过或终止重整程序后的复牌首日,股价受“ST股”5%的涨跌幅限制。其中,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除权的,需以除权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其二,同时存在破产重整及暂停上市情形的,即使重组计划通过并执行完毕,其股票是否恢复交易仍视暂停上市情形是否消除而定。若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恢复上市标准的,恢复上市首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恢复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根据公司是否同时申请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分别限制为5%(ST)或10%(已撤销风险警示)。
另外,经过重整计划的调整,被暂停上市后又恢复上市的企业,由于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复牌后价格通过二级市场判断,股票当天的交易价格即可反映恢复上市后股票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该类股票恢复上市后不适用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规定,不进行股票除权,而是通过二级市场对股价进行调整。
总结而言,复牌首日股价是否设涨跌幅限制,主要视上市公司是否在破产重整阶段被暂停上市的情况而定;重整计划涉及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除权价格普遍不适用交易所预设的参考价格公式,而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确定股票除权的,重整计划通过后,复牌首日设股价涨跌幅的,需以除权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股票价格的综合确定
作者:顾然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交易价格相关问题的系列研究,第一篇中,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各阶段,股票交易的停、复牌规则,复牌首日股价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进行探讨(点击查看:破产重整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