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法院判决赔偿公司378万,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到底是什么?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一则飞行员辞职遭航空公司索赔450万元的新闻进入大众视野,消息一出,引起一片哗然。为何航空公司要向飞行员索赔450万元?公司的索赔的依据在哪里?作为企业一方又有何借鉴意义?

近日,一则飞行员辞职遭航空公司索赔450万元的新闻进入大众视野,消息一出,引起一片哗然。为何航空公司要向飞行员索赔450万元?公司的索赔的依据在哪里?作为企业一方又有何借鉴意义?小编今日为您解说如下:
案情概要
2005年10月1日,马某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1、 乙方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甲方工作的服务期为八年;
2、 乙方在甲方从事飞行驾驶工作期间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服务期。所有必须服务期的年限累计计算,不重叠适用。
3、 乙方在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机长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为450万元。
2013年1月31日,马某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
2017年1月10日,马某向东航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东航公司拒绝了马某。公司表示其长期为马某提供大量国内外专业第三方培训及内部培训,累计复训17次,服务期从2005年开始计算至2013年+8年+17年=2038年。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定及判决
飞行员系特殊行业,其从业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航空公司势必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产生相应费用。双方已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的服务期及乙方在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机长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为450万元。对于航空公司认为马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违约金,结合双方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以及必须服务期的约定内容,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违约金378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航空公司与马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同时航空公司为马某提供了专业培训及专业培训费用。因此,航空公司与马某的服务期约定对马某有约束力,马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1、 什么是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而与劳动者约定的必须提供劳动的期间。
2、 何种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实务中,员工培训分为两种,一种为职业技能培训,另一种为专业技术培训。
前者侧重于员工日常工作知识技能培训,如上岗培训、公关的商务礼仪培训,文员的ppt制作培训等。职业培训由于具有普及性和必要性,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后者则更加侧重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如介绍高管读MBA、送工程师出国学习等。花费成本较高。是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进行的专项投资,为避免劳动者获得专业技术之后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因此可以约定服务期。
飞行员是一份专业技术要求极强的职业,航空公司为培养一名飞行员,通常要委托民航学校进行三年的“委培”,每年需要送飞行员复训及改装培训,这些培训专业性强,花费成本高,因此航空公司可以同飞行员设定服务期。
3、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例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也无须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因马某因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此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
4、 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东航云南分公司长期为马某提供大量国内外专业第三方培训及内部培训,累计复训17次,因此马某的服务期=基础服务期8年+复训服务期17年=25年,马某已经在公司工作4年,双方约定责任机长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为45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某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450万元-450万元×4年/(8+17)年=378万元。
5、 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期限的特殊约定,优先适用于一般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马某在服务期到期前劳动合同已经届满,初双方另有约定,马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之日。
律师建议
1、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性质。企业在向员工提供培训时,应当事先签订服务期协议,将培训明确界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尤其是是对于资格认证、项目课程等性质相对模糊的培训的类别予以明确;
2、 关于培训费。企业应当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的范围、培训费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对于企业给受训员工设置的服务期长度要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性格特点来确定通常以3-5年为宜,最长不要超过10年。
4、 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具体包括:其一,出资的证据。企业应当在培训后收集有关费用单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二,的员工接受培训的证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载明培训时间。
看到这里,你们明白了吗?企业为了培训专业人员,为其投入了大量的专业技术培训资金,为了留住人才才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尤其是对于飞行员行业,航空公司将其培养成为机长往往需要花费300万-500万的成本,因此当劳动者在服务期间辞职,企业主张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就相对合理了。借鉴本案,作为公司一方,应当注重完善培训服务期协议及相关制度,提高员工的稳定性及忠诚度,以便最大化提升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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