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竞业务模式引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通常电竞行业业务模式涉及电竞直播、电竞赛事运营、游戏开发与运营、IP附属产品开发等方面。境内企业在引入境外电竞业务模式过程中,可能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如拟引入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名称权(品牌)等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在与拟引入企业谈判与合作过程中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应注意以下事项及风险:
(一)与电竞业务模式的引入方式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
从法律法规来看,关于能否以境外知识产权出资这个问题,暂时并没有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综合散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规定,单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以境外知识产权出资确实并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
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在设立项目公司的过程中,当地的工商以及商务部门可能因为不熟悉相关操作而并不会认可这类出资方式,因此需要在前期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另一方面,《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对于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师通常会更加谨慎。因此,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能否达到双方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需注意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得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
如境外商标未在国内注册过,在以商标作价出资时,需要在国内申请注册。 - 授权许可使用
拟引入企业通过授权的方式将电竞业务运营模式涉及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权等授权合资公司使用。
授权使用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为避免前期资金的投资过多,可以约定通过合资公司运营收益先行支付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的价款。
(二)需要关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问题 - 合作期外授权问题
除在合作期内获得拟引入方对合资企业的相关授权外,应关注合作期结束后(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注销或被引入方将所持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授权是否持续,或是否可以由该境内企业或该境内企业指定主体承接相关的授权,以保证合作期结束后能继续使用相关权利;或是否可以优先获得相关授权。 - 对其他第三方及潜在竞争者授权的限制
境内企业应关注外方是否已将相关权利授权其他境外或境内第三方使用,该第三方是否有权再次对外授权或该第三方是否有权在中国境内实施相关权利;在谈判过程中,应注意对相关授权的限制,以防出现通过授权方式在境内形成其他竞争者的可能。 - 投资方潜在竞争问题
谈判过程中应关注外方自身是否有权在我国境内直接实施或与其他方合作实施对合资公司授权的事项。并尽量避免通过这种方式产生新的潜在竞争的可能。 - 商业秘密相关的特殊问题
为避免合作失败后,境内企业因接触对方相关商业秘密而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加以明确,以清单的形式来固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尽可能缩小商业秘密的范围。 - 第三方权利的使用
通常,电竞公司所运营的游戏产品由第三方开发,该第三方拥有游戏产品的著作权。为保证合资公司获得外方授权后能顺利开展业务,应关注合资公司是否能够获得相关游戏产品开发者的授权,及外方在合资公司获得相关授权方面的实施或配合义务。
二、设立及运营中外合资企业过程中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在境内企业引入外方电竞业务合作中,需由双方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规定成立合资企业作为合作项目运行主体,在合资企业设立、运行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以防范合作中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一)合资企业的审批政策
我国将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从该目录看,我国对于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有明显的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第十二大类“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中第348类中含有竞赛表演内容,由此可见,电竞合作项目属于我国鼓励投资的行业。
但是,依照我国合资企业设立流程,仍需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商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由于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仍存在一定的政策摇摆,商务部门在审批中,存在受当时国际关系、贸易往来情况等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应注意在设立企业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实时性地沟通,确认当时审批政策,避免因合资企业设立审批受限影响本次项目合作,错过合作最佳时机。
(二)合资企业的出资
在设立合资企业过程中,需与外资方签署合资企业合同等法律文件,其中涉及以下出资内容需要注意。 - 各方出资比例、金额、实缴期限
合资企业合同中,应对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做出明确约定。
如为初创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大额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争取要求对方在授权合资企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同时提供较高比例的货币出资,分担合资企业运行初期的运营、宣传等成本。 - 审慎评估对方非货币出资真实价值
对方提供的非货币出资,如对方电竞业务运营模式涉及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权等,需审慎评估其目前的品牌价值尤其是在中国境内目标消费群体中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以更理性地确认其真实价值。此外,注意获得在我国境内独家授权,避免对方在我国境内与其他第三方以相似模式合作,削弱其品牌价值。
(三)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
在合资企业运行过程中,注意保证对于企业的决策控制权,即控股权、董事会多数席位或一票否决权、高管的任命权等等。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事项: - 控股权
应注意始终保持对于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持股比例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51%。如随着合资企业的发展、投资人的不断引入,股权比例稀释至无法保证股东会表决多数的,可选择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法律文件,保证作为创始股东始终对于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的控制权。 - 董事会
应注意始终保持董事长以及多数董事的提名权,提名后通过股权优势在股东会表决任命董事长,如随着合资企业的发展、投资人的不断引入,在董事会席位无法保证多数的,至少应确保董事拥有合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障在合资企业中的决策影响力。 - 高管任命及其权限
除股东会、董事会外,应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流程、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以保障在合资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控制力。
(四)适用法律、适用语言及争议解决管辖机构
由于合作各方分属不同国家,应于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争议适用法律及适用语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