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主张评估价格过低,是否应举证?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 被征收人主张评估价格过低,是否应举证? A 答:被征收人在征收主体出具相应行政行为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评估价格过低以及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

Q 被征收人主张评估价格过低,是否应举证?
A 答:被征收人在征收主体出具相应行政行为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评估价格过低以及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案情简介】
李勇、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最高法行申6号
案 由: 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勇,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刚,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勇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勇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者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其主要理由如下:涉案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且评估机构未实际进行评估;评估面积与其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评估单价远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值;李勇本人复核评估的权利被张店区政府剥夺,导致评估未能进行复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张店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选定了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出具评估价值公示明细表并进行公示,待公示期满后向李勇之父李洪吉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补偿单价系评估机构按照估价方法、程序,采用比较法进行评估确定,面积根据相关房产和土地登记情况确定,亦不违反相应规定。李勇主张评估价格过低以及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主张复核评估权利被剥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未能复核评估不是由于其本人不配合导致,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记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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