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务咨询】 明律师,我公司的名字叫湖北AAA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已取得商标注册使用权。 最近我们发现,同行中有个公司叫十堰AAA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务咨询】
明律师,我公司的名字叫湖北AAA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已取得商标注册使用权。
最近我们发现,同行中有个公司叫十堰AAA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这个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呢?
明灵玲律师: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在后的行为人是否在其商品或服务中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容易混淆。
一、注册商标和公司字号
商标(trade m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部分文字。
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局,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他任何人不得再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字号的申请是在地方工商局,因此其只在该区域内具有唯一性质。
二、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的案例解读
商标注册在先,企业登记字号在后,将其他公司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我们来看两则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0号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小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小拇指”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
天津小拇指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小拇指”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天津小拇指公司与杭州小拇指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标识主体及最易识别部分“小拇指”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考虑天津小拇指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对“小拇指”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应当认定该标识与涉案的“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2】
樱花中国公司与宁波樱花公司、宁波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热水器、燃气灶等商品,并注册等商标。
宁波樱花公司、宁波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9年、2015年,宁波某公司经宁波樱花公司授权生产家用燃气灶并销售,商品外包装箱上以较大字体印有“商标持有人:宁波樱花公司”字样。
樱花中国公司于2020年发现上述行为,并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樱花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宁波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宁波樱花公司”的燃气灶产品,宁波樱花公司、宁波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樱花”字号在相关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樱花中国公司与宁波樱花公司的企业名称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樱花”,足以导致公众对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宁波樱花公司将“樱花”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生产、销售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宁波樱花公司、宁波某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字号侵犯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均是企业的外在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在前,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字号者在后,且后者采用该字号进行广泛宣传、使公众容易产生混淆,则构成商标法所列明的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未误导公众,且未突出使用的,主观上也不构成恶意使用的,则不构成侵权。但要注意,如果该商标是某地区的著名商标或国家的驰名商标的仍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对该商标的存在并不知情,或仅仅只是使用该商标作为字号,一种名称而已,则视为当事人主观上不构成恶意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公司字号侵犯在先商标权,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公司在使用字号时,一定要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在给公司取字号之前,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该字号是否是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并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以防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3.公司应积极为自己的字号保护进行商标布局,建议将公司字号注册成为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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