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孔某向曹某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期、利息等条款。后曹某向孔某转账400000元。孔某陆续向曹某之妻张某偿还部分本息。一年后,张某与孔某对账,并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孔某向张某借款300000元,重新明确借期和利息。借期届满后,因孔某未按时还款,曹某夫妇向本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为仲裁适格主体。
【审理结果】
一、孔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对张某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第一份借款协议出借人为曹某,张某代为收取还款并代为结算的行为并不足以推定张某成为借贷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且庭审中被申请人孔某亦仅认可出借人为曹某。故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孔某应当向申请人曹某还本付息,申请人张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结语和建议】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仲裁或诉讼。具体来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仲裁或诉讼。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三方或多方债权债务关系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时应当厘清合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自己在合同中的主体资格。避免出现自己成为“没有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夫妻借款引纠纷 仲裁查明借款人
作者:泰州仲裁委员会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要】 孔某向曹某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期、利息等条款。后曹某向孔某转账400000元。孔某陆续向曹某之妻张某偿还部分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