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系列文章二: 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引言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00余件。
引言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00余件。该项改革措施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改革,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该项改革措施已初显成效,获得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认同,但与此同时,包括刑事合规适用对象等一些新的疑难争议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并明确。笔者拟结合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相关典型案例,就刑事合规适用对象与大家进行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于企业还是个人
上期文章笔者提到,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是“舶来品”,最早源于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PCPA),该法案是企业合规计划孕育过程中的重要催化剂。1991年美国量刑委员会《组织量刑指南》修订发布标志着企业合规计划正式诞生【1】。当时,企业合规计划是为预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而由企业实施的内部自我管理、约束的措施、机制,国家给予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制度设计,也是一种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2】。那么在这种概念和背景下,合规计划在“放过企业”的同时,对于责任人是否也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呢?虽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存在“既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情形,但是从其1991年的《组织量刑指南》到今天的《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一直秉承“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
由于我国与美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均有不同,所以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3月19日

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 均可列入试点范围。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6月

3日

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2022年4月19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从以上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但是此处的“个人”仅限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换言之,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是广义上的企业合规,虽然一般应针对单位犯罪,但如果企业关键人员所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与企业治理结构密切关联,反映出企业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和风险,那么就具有开展合规建设的基础。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的四批20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发现,该已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14个案例对涉案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其中10例对涉案企业和个人均决定不起诉,即“双重不起诉”;有5个案例在未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个人单独适用了企业合规制度,其中3例决定对涉案个人不起诉,2例决定从宽处罚,涉案“个人”均在企业担任要职。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推行之时正是疫情蔓延的时代,企业发展面临巨大压力,而我国中小微企业众多,企业与企业家关联密切,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企业特别是家族式经营的民营企业因负责人被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有的企业因此倒闭、工人下岗。因此,为了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为企业营造出宽松友好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并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并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通过对企业关键人员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措施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建立和实施合规计划,最终达到让涉案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的,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二、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于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
在美国,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大到不能倒”的大型企业,因为小企业往往无法支付高额的罚款,也不具有复杂的组织架构或企业文化。但是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不以企业规模作区分,既适用于大型企业,也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的适用对象也均为中小微企业。这是因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截至2022年年末,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200万户【3】,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另一方面,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极易在经营、融资等方面因管理不严出现问题,其涉嫌犯罪的概率更大一些。故其在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更大。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主体,保障其规范、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与我国现阶段推行刑事合规制度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全面促进各类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相符。若仅面向大型企业开展合规改革则涉及范围过窄,改革的作用和意义将极其有限,无法贯彻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也无法对民营企业因“缺乏监管”和“野蛮生长”而存在的行业性违规行为作出有效的治理和改造。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操作时,大中型企业在合规方面可能面临更多的压力,例如涉及更多的监管要求、更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更多的业务领域。考虑到此种现实因素,我国部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因企施策,对大中型企业根据涉案罪名等实际情况,重在重建合规管理体系;对小微企业,多运用简式合规监管模式,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督促企业合规整改同步进行,以此增强合规建设的针对性。【3】
三、企业刑事合规是否可以适用于重罪案件
根据域外经验,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并无刑罚轻重的限制,通常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规定可以适用该项制度。而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初期,检察机关办理的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这是由于当时我国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主要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随着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已由初期的合规不起诉延伸至合规从宽、宽缓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将重罪案件排除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外,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既适用于那些轻微涉企犯罪案件,也适用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涉企案件。对于该类案件,若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虽然无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若涉案企业经合规建设并通过验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区别对待涉案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员,对涉案企业适用相对不起诉,涉案责任人则可换取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这同样也属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刑事激励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对此也有体现。比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简单化起诉、判刑不利于涉案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于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基于整改情况提出了宽缓的量刑建议,且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四、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案件有无罪名限制
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不限定罪名。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程中,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罪名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从以下规范性文件和会议中也可以得出该结论: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3月19日

“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6月

3日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第三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第五条)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

2022年4月2日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5】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该20个案例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他章节的罪名也略有涉及。由此可知,除个别罪名外,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在适用罪名类型方面暂无特殊限制。
结 语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努力提高和改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的创新之举。该项制度的推行对涉案企业有诸多益处,相关企业应当抓住政策机遇,了解政策利好,积极申请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在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逐步增强企业合规意识,育成企业合规文化,建立企业合规体系。必要时,也可以向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人员,如律师等进行咨询,由专业人士协助企业完成合规体系建设。如此方能提高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注释]
【1】参见李勇:《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版,第221页。
【2】同上,第224页。
【3】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访问网址: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06/content_6887257.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13日。
【4】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访问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11/t20221113_592583.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13日。
【5】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访问网址: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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