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张先生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金融公司根据张先生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150万元用于购买南岗区一处房屋,贷款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至2051年3月11日,共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5.1条约定贷款利率执行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5年期的LPR。按约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执行利率应为4.65%,而某金融公司实际按年利率5.21%计收张先生的贷款利息,张先生认为某金融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多支出的利息。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张先生在某金融公司处的住房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利率(5年期LPR利率);2.某金融公司赔偿张先生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5000元。
某金融公司称:张先生述与事实不符,案涉《借款合同》的利率为年利率5.21%。在某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手工借据以及还款计划表中均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21%,即LPR加上0.56即为合同约定的利率。且在案涉《借款合同》未签订前,A银行即明确告知张先生借款利率为5.21%。故张先生的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仲裁请求。
02、仲裁结果
(一)确认张先生与某金融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某金融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赔偿张先生利息损失5000元。
03、专家意见
庭审中,某金融公司对张先生持有合同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受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的拘束。某金融公司与张先生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5条利率的第5.1.2约定“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5年期的LPR”,加减百分比部分为空白。某金融公司举示的借据拟证明双方贷款利率为5.21%,而某金融公司除举示其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外,并未向仲裁庭举示其他证据进一步说明张先生持有的合同约定利率为工作失误造成。此外,根据庭审双方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某金融公司于合同签订前已明确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上浮为5.21%。某金融公司举示的微信截图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张先生于贷款发放后(2021年4月8日)才知晓贷款利率为5.21%。此外,某金融公司举示的借据为与《借款合同》同日签署,而《借款合同》的签订日为2021年3月11日,当时是无法确定具体放款时间的。因此,仲裁庭认为张先生签署借据时为空白有极大可能。综上,在某金融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以证明其在签订约定利率为5年期LPR的借款合同后与张先生就变更约定利率达成合意的情形下,双方仍应受原约定利率约束,某金融公司应按5年期LPR约定利率执行合同。仲裁庭对于张先生请求确认贷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LPR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金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利率,而按照5年期LPR基础加0.56%的利率执行扣款给借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张先生主张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5.21%与5年期LPR利率4.65%之差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
04、哈仲提示
本案中可能实际上确实是某金融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但某金融公司并未提出有利证据证实张先生签订合同时知晓贷款利率为5.21%,最终某金融公司败诉。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细致,避免因双方合同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带来损失。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 发生争议看仲裁如何认定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0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张先生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金融公司根据张先生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150万元用于购买南岗区一处房屋,贷款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至2051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