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环境污染犯罪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环保治理措施的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内容。

随着环保治理措施的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内容。我国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罪名,通过刑罚的威慑力倒逼企业和公民履行环保义务。
一、《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
《刑法》分则专门规定了破环资源环境犯罪,具体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出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抛开那些由农业生产而衍生出的犯罪不谈,现代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难免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并有可能接触到从境外流入国内的固体废物,在处理此类污染物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触犯的环境污染犯罪罪名包括:
(一)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 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按“走私废物罪”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第346条明确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污染是工业生产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往往也是迅速排污的过程,而一旦因污染行为触犯刑法,不仅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家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企业管理者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风险防控。
二、处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实践
如下图所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15号,下称“原司法解释”)公布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更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

(图表数据均收集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截止至2016年12月28日)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在于原司法解释细化了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举例来说,原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这些规定使得法官在认定污染环境罪的过程中有了规范化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于是法官更多地援引《刑法》相关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造成了污染环境罪判决的激增。当然,这一趋势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定决心,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
从刑罚幅度上看,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至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务中,根据触犯本罪的多为自然人,法定刑区间内,最低为单处罚金2,000元,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达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0元。
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例中,单位罚金一般在2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最高可达800,000元。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料罪的法定量刑区间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各地法院的量刑较为一致,一般为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处罚金。其中最轻的判决是拘役5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最高则是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并处4000元罚金。
三、新解释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下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原司法解释将失效。
从内容上看,相比于原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 放宽了相关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
在新司法解释中,对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从原司法解释列举的十四项扩展到十八项,新增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等认定标准。
对于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从十一项扩展到十三项,新增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标准。
对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中“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新增了“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二) 细化了从宽情节的适用
原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新解释则规定:“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三) 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新解释第六条新增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明确将某些包庇环境污染的行为定罪处罚
新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新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从严治污”形势下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相对原司法解释处罚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而且伴随着标准的细化,新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除了改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投入以外,企业还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规避该等风险,主要包括:
(一)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来完善工作流程,使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落实岗位责任制,避免出现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研究《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规定,“法明文无规定不为罪”,只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见的行为,才能被评价为犯罪,研究《刑法》对于相关罪名的规定可以使企业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
(三)关注司法动态,新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新的国家标准,都可能会使环境污染犯罪的内涵发生变化,也许今天还属于法律未规治的行为明天就可能被评价为非法,因此关注这些司法动态有助于防控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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